20170330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涉嫌犯罪行政处罚案件规定的通知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协会、学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涉嫌犯罪行政处罚案件规定》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阅读全文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协会、学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涉嫌犯罪行政处罚案件规定》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阅读全文
(2015年6月26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
为依法保障辩护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执业权利,促进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检察机关办案实际,制订本规定。 阅读全文
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引导公诉人全面、准确地审查、判断、运用现场勘查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结合办案实践,特制定本指引。 阅读全文
甬仑法〔2015〕15号
为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共同促进公正司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阅读全文
甬北检发〔2014〕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贯彻落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阅读全文
浙鉴协〔2015〕15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法医临床伤残程度鉴定执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2015年7月9日,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 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9位司法鉴定相关专家在杭州召开会议,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涉及肢体丧失功能伤残 程度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2015年10月15日至16日,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在杭州召开专题会议,对浙江省历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 研讨会《会议纪要》内容进行整合,并与前述会议研讨内容进行汇总,形成《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征 求社会各界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并多次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单位进行沟通完善,形成定稿。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一届二次 常务理事会议对《规范》审议通过。
同时,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三期评定”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等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浙鉴协〔2015〕9号)自《规范》施行之日起废止。
请各司法鉴定机构于2016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 阅读全文
为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现根据《椒江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管理办法》及上级法院有关档案管理、本院诉讼档案查阅等规定,就查询封存的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规定如下: 阅读全文
浙律协〔2016〕1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义乌市律师协会: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已经省律协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市律协将本通知转发到各律师事务所,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律协。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16年7月4日 阅读全文
各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
现将《关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办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 阅读全文
各市司法局:
《关 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的通知》(浙鉴协〔2015〕15号,以下简称《规范》)已经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于 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鉴于原省司法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司办〔2008〕6号)、《关于 印发〈浙江省第二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司办〔2009〕7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三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的通知》(浙司办〔2011〕6号)、《关于印发〈嗅觉障碍伤残评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司办〔2012〕21号)、《关于明确骨折致功能障 碍鉴定时机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司函〔2009〕161号)等5个文件有些内容规定与现行鉴定标准规范已不相适应,同时有些内容规定已被《规范》吸收。经 研究,上述5个文件于2016年1月1日起予以废止。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