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30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1.租赁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答: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租赁合同无效情形外,一般不应仅以租赁房屋未取得产权证而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房屋权属证书虽系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但未取得产权证并不意味着“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的行为无效。 阅读全文
1.租赁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答: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租赁合同无效情形外,一般不应仅以租赁房屋未取得产权证而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房屋权属证书虽系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但未取得产权证并不意味着“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的行为无效。 阅读全文
一、受理
1.城乡规划类案件中恢复原状等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城乡规划领域中,城管部门作出的“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能否申请法院执行?有观点认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规定城管部门仅有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执行权,对“改正”或“恢复原状”等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如对“破墙开店”、“挖地下室”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则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阅读全文
为依法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统一法律适用,维护司法权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省高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阅读全文
问题一:关于轮候查封期限的起算
所谓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列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轮候查封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查封,查封期限指查封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因而轮候查封无可以起算的期限,轮候查封的查封期限应当自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正式查封之时起算。为让协助单位不产生歧义,可在轮候查封裁定中载明“查封期限为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 阅读全文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00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解答》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各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五庭。
如《解答》中所涉问题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不一致,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为准。 阅读全文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 “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建设,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处理新机制,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行政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