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10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评估拍卖工作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提升宁波法院司法评估和网络司法拍卖的质效,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硬仗,创新发展,久久为功,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经与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协商,现就做好当前司法评估拍卖工作通知如下: 阅读全文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提升宁波法院司法评估和网络司法拍卖的质效,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硬仗,创新发展,久久为功,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经与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协商,现就做好当前司法评估拍卖工作通知如下: 阅读全文
为依法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统一法律适用,维护司法权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省高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阅读全文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国土资源分局(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中央、省、市各级有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及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规范我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协助执行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改革工作要求,结合宁波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阅读全文
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评估拍卖和执行效率,规范评估拍卖案件流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阅读全文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 “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建设,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处理新机制,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行政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阅读全文
为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省高院“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加强行政诉讼与“三大机制”建设的对接工作,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行政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阅读全文
绍中法(2016)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自2016年12月1日0时起我市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为统一我市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裁判标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007次会议讨论决定,现通知如下:
2016年12月1日起(含当日)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伤残、死亡的受害人系户籍登记在绍兴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相关部署要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有关问题已达成会议纪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阅读全文
甬公通字【2016】22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看守所执法执勤工作,积极创建平安监管场所,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看守所监区范围实施“四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