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宁波中院

20130830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1.租赁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答: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租赁合同无效情形外,一般不应仅以租赁房屋未取得产权证而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房屋权属证书虽系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但未取得产权证并不意味着“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的行为无效。 阅读全文

20120705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1.肇事车辆的车主和驾驶员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致使车主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法查清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答:肇事车主和驾驶员怠于应诉,致使两者法律关系无法查清时,由驾驶员和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阅读全文

20131115宁波中院关于印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或需统一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商事审判若干疑难或需统一问题的意见(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92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阅读全文

2016120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统一适用相关民事赔偿标准的通知

绍中法(2016)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自2016年12月1日0时起我市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为统一我市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裁判标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007次会议讨论决定,现通知如下:

2016年12月1日起(含当日)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伤残、死亡的受害人系户籍登记在绍兴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20131112宁波中院关于印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指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指定办法》经修订后,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92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指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指定办法(甬中法鉴[2008]82号)即行废止。 阅读全文

20150918浙江余姚法院关于依法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刑事案件的意见

为更好地把握执行中有关刑事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阅读全文

20151119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00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解答》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各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五庭。

如《解答》中所涉问题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不一致,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为准。 阅读全文

20131125宁波中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适用社会观护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关于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适用社会观护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92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本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阅读全文

20170427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速裁机制快速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省高院“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加强行政诉讼与“三大机制”建设的对接工作,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行政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