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03:2014宁波家事纠纷审判与改革白皮书

(二)宁波地区家事审判反映出的主要特点

1.离婚诉讼的主要特点:

一是诉讼离婚的数量总体比较平稳,但80后所占比例逐年增加(表二)。能够自行协商或在法院主持下和平理性结束婚姻关系的案件约占60%强,但仍有相当数量的案件需要用司法判决的方式“强行”解除婚姻关系。

二是提出离婚的主体,28岁以前女性显著高于男性,随着年龄增加,这一差距逐步缩小,52岁以后,男性成为提出离婚的主体。

三是对于离婚所涉及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80后更在意财产而轻视子女,近四成的80后离婚案件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要小孩,即使表示要小孩的当事人,也仅仅是替希望抚养小孩的长辈在争取权益。与之相对,随着年龄增长,当事人对于子女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总体上,争抢抚养权与都不要抚养权的现象并存于离婚诉讼。

四是在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方面,感情不合、一方(双方)出轨、家庭矛盾无法调和占据了绝大多数(表三)。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假离婚、假结婚多采用协议离婚方式,在法院诉讼中发生假离婚的概率并不大。但是,因拆迁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引发家庭、家族矛盾进而导致真离婚的现象,在我市尤其是农村地区增长较快,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五是来甬务工人员离婚案件逐渐上升,但被告到庭率低、案件公告率高、执行率低,反映出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过大,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有效的解决家庭矛盾的手段。

2.继承纠纷时代特征显著。随着宁波城市化进程尤其是拆迁进程的加快,农村老宅所涉的继承纠纷逐年增加。受历史因素影响,沪籍宁波人、农转非人群争夺农村老宅现象突出。拆迁所到之处,亲友反目成仇的情感悲剧屡屡上演。

3.其他家事纠纷的主要特点:

一是赡养纠纷数量较少,即使诉至法院解决难度也不是很大,反映出本地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得到了很好的贯彻。

二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探望子女的权利往往受到阻碍。当事人往往把婚姻关系中积累的仇恨发泄到子女身上,禁止、妨碍、限制另一方探望子女,另一方采取非常手段强行接触子女,或者拒付抚养费,由此又引发了新的矛盾和冲突。

(三)宁波地区家事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当事人心里疏导、反家庭暴力等社会性问题,法院虽然想予以规范,但限于体制机制因素和“案多人少”的客观现实,家事纠纷只能一判了之、草草结案,案件之外的很多社会问题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2.家事纠纷尤其是离婚案件的调撤率高于其他类型案件,但通过法院调解和好的案件很少,大多数为调解离婚或和解后自行前往民政部门离婚。

3.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案件,往往成为申诉信访甚至闹访缠访的重灾区,约37%的当事人是通过两次诉讼才实现离婚,三次、四次诉讼才实现离婚的占到案件总数的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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