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03:2014宁波家事纠纷审判与改革白皮书

三、构建适应我市需要的家事审判的基本改革思路

(一)借鉴性改革的总体思路

深圳地区家事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充分考虑了特区独特的社会、人文环境,我市法院在进行借鉴性改革时,必须充分认识宁波与特区在社会环境上的巨大差异性。相比特区,宁波的独特环境表现在:

1.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小,人口构成中本地人口略占多数,外来人口主要以中低层流动性打工群体为主。

2.传统乡村社会逐步解体,但农村地区对本地传统和风俗习惯依然顽强坚持,有宗教信仰或具有封建迷信思想的群众较多,会讲宁波话是能否做好群众工作尤其是解决家庭纠纷的基本条件之一。“小宁波”为统称的保守、排外、坚持传统、固步自封的思维仍有一定市场。

3.外来人口中高端人士尤其是西方高端人士较少,社区服务、志愿者服务等现代理念的建立还处于初级阶段。

因此,在宁波地区进行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必须尊重宁波本地的社会环境,通过细致入微的软硬件设计,最大限度平复婚姻家庭纠纷各方的情感创伤,提高家事裁判的社会认可度。

(二)具体改革举措的可行性分析

按照由易到难的顺序,本文对具体改革措施分类讨论如下:

1.马上可以实行的举措

家事案件财产申报、离婚生效证明书两项举措,本地一些法院已有一些探索和实践,只是还没有系统化、规范化。这两项改革举措只要中级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指导性规范,很快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2.改造现有平台后可以变通推出的举措

专门的家事调解员制度的建立,涉及到人员、经费等问题,短期内不易实现。但是,本地人民调解组织发达、工作卓有成效,调解员常年从事的就是家庭邻里纠纷的调解工作,因此,只要依托本地成熟的三级调解网络,明确人民调解组织对家事纠纷的调解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现有调解员的培训,就可以起到专门调解员的功能。在调解员的选任上,应充分考虑选用了解本地风俗习惯、在乡村社会有一定威望的人如退休法官、公务员、村镇干部等人士担任,而非一定要选择法律素养高但缺乏乡村生活经验的年轻同志担任。

建立专业化的家事审判机构,涉及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作为变通的方法,可以在民事审判庭内设相对固定的家事纠纷合议庭,或者把家事审判庭作为民事审判庭的内设机构处理。

冷静期的设立,客观是有利于当事人冷静思考家庭矛盾,平衡法院快速结案压力与纠纷处理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但是,现有框架下冷静期的设立没有法律依据并违反了审限制度的规定,深圳地区是把冷静期限计算为调解期限进行变通处理。该项制度如在本地实施,建议也可采取深圳地区的做法,把冷静期划入调解期限。

3.建议先行试点的举措

家事调查员制度、家事纠纷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心理疏导制度、案后回访帮抚制度,虽然科学、合理、有效,对法院来说也能有效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但是,本地义工服务理念缺乏、社会服务组织不完善,由法院牵头建立专门制度需要大笔的人员、经费支出,短期内很难实现。因此,这三项举措建议可以向深圳地区一样,选择一两家法院或法庭先行进行小范围试点。

4.仍需论证的举措

家事纠纷“三审合一”,即涉及家庭纠纷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均划归家事审判庭或家事合议庭裁判,有利于实现家事纠纷审理的专业化,统一三大诉讼在家事纠纷上的裁判尺度。但是,这方面没有上级的政策支持、没有先行试点经验可以借鉴,对内涉及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庭的管辖和职责划分,对外涉及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协调,牵涉面广,建议论证成熟后再行讨论。

 

四、宁波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的举措及实施步骤

(一)改革理念

家事案件的审理不仅关乎个人及家庭的幸福,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创新家事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就是要使家事案件的审理更加符合家事案件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和特殊的司法审判规律,通过细致入微的软硬件设置,最大限度地平复婚姻家庭纠纷各方因为感情危机形成的心灵创伤,体现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为提高家事纠纷案件裁判的社会认可度作出贡献。

(二)改革目标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探索建立一套符合家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

2.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推动建立一套行政与司法相互衔接支持的家庭危机援助体系。

3.以提升司法品牌为助力,努力打造一支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家事审判队伍。

(三)改革的必要性

1.家事审判改革是家事案件自身特点的内在要求。在当前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家事案件与其他财产纠纷案件采取相同的审理方式。但与一般财产纠纷案件不同,家事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和特殊的司法审判规律,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家事案件的审理方式应当与一般财产纠纷案件有所差异,更加充分地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2.家事审判改革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一环。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在家庭陷入危机时,无论司法机关、政府机构还是有关社会组织,均有义务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陷入困境的人民群众尽可能的帮助、支持。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有效整合司法机关、政府机构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力量的制度平台,导致因家庭危机所产生的极端事件屡有发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四)改革的意义

1.家事审判改革有利于降低陷入家庭危机的人民群众所遭受的心灵创伤,提高有关当事人及其亲属、朋友的幸福感。

2.家事审判改革有利于突出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转变之前过于关注结案效率、忽视结案质量和结案效果的审判理念。

3.家事审判改革有利于推动宁波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发挥有关社会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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