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03:2014宁波家事纠纷审判与改革白皮书

(五)改革的总体构架

围绕“队伍”这一基本要素,努力实现家事审判的专业化;围绕“职能”这一中心要素,充分体现家事审判的人性化;围绕“质效”这一对象要素,竭力发挥家事审判的创伤平复功能;围绕“认同”这一结果要素,全力搭建家事审判的协作服务平台。

(六)改革的主要内容

1.设立专业化的家事审判机构。家事案件不同于一般财产纠纷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和特殊的司法审判规律。家事审判法官需要具有一定的家庭生活经验,理解家事纷争的情感纠葛以及对于子女、亲友的巨大影响,善于进行心理疏导和幼儿沟通,能够最大限度地体谅婚姻家庭危机对于人们心理及未来生活的影响。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或者家事审判合议庭,确保家事审判团队的适岗性。

2.完善人身安全保护机制。及时总结2013年度人身安全保护机制推广中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反家暴多部门联动机制。

3.建立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宁波地区经济发达,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家事案件中包含的财产纠纷往往金额巨大、种类繁多。在以往的家事案件审判实践中,处于经济强势地位的一方经常通过隐匿、虚报家庭财产的方式损害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建立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促进诚信诉讼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分割。

4.改革家事案件法律文书。家事案件具有复杂性和隐私性两大特点。其中家事案件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家庭案件普遍涉及夫妻情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多个法律争议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丰富要素式家事案件裁判文书样式,便于人民群众理解司法裁判的思路及要点。家事案件的隐私性主要体现在家事案件往往涉及人们不愿为外界所知的个人私密信息,而人民法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结果又不得不将必要的隐私内容写入裁判文书。因此,有必要在家事案件裁判文书之外,创设一个既能反映法院权威意见又能保护家事案件当事人隐私的家事案件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避免隐私泄露对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可能伤害。

5.推动家庭纠纷转介体系的建立。我国香港、台湾等地经验表明,家事纠纷的圆满解决,除了司法机关的努力之外,必须依靠社会家庭服务体系的整体保障。例如香港社会福利署对儿童抚养事宜的调查报告制度、家事调解专员制度、台湾地区的家庭事宜调查官制度、社工陪同制度等均在家事审判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借鉴这些地区的先进经验,搭建家庭纠纷转介平台,促成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和家事社工帮扶队伍的建立与完善。

6.加强儿童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在绝大多数家事纠纷案件中,儿童并不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家事纠纷都会对儿童的心理和未来成长产生巨大的影响。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在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上,往往过于关注离婚双方的权利主张,对于儿童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保障问题关注不足。因此,有必要转变司法理念,通过具体的家事案件儿童权利保障机制建设,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七)试点法院的选定

宁波市中院成立创新家事案件审理方式改革领导小组,由市中院李泽明院长任组长,市中院李章军副院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经市中院党组讨论研究,决定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为宁波法院创新家事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

(八)改革的实施步骤

1.2013年12月底前,完成家事审判改革的调研考察和方案设计工作。

2.2014年1月底前,向党委、人大、政府及上级法院汇报家事审判改革方案,争取各方支持,并完成家事审判改革各项配套制度的起草、制定工作。

3.2014年1月底前,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正式启动家事案件审判改革试点工作。

4.2014年5月底前,市中院在上述法院试点的基础上,与市级有关部门协同推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所需的配套改革举措,为下步在全市推广打好基础。

5.2014年10月底前,对两家试点法院的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改革成果在全市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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