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2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业务庭、法庭:

《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度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院民四庭、审监庭联系。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3日

吴兴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实施细则

(2014年5月23日吴兴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充分落实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贯彻“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原则,根据民诉法、民诉司法解释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标准及范围

(一)适用标准

1.案件性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

2.标的额:标的额应低于浙江省高院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标准。

(二)适用的具体案件类型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纠纷案件;

5.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纠纷案件;

6.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钱给付案件。

符合(一)、(二)规定的,应该径行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三)选择适用情形

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条件,但案件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开庭审理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四)排除适用情形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的;

2.追加当事人或被告提起反诉的;

3.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增加了非金钱给付请求的;或者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案件受理时全省小额诉讼限额标准的,但诉讼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除外;

4.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5.可能涉及评估、鉴定的案件,但案件经诉前登记后委托评估、鉴定,且当事人对评估、鉴定意见没有异议的除外;

6.涉及专业化审理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适用过程

(一)总的原则

法院依职权适用为主,当事人选择适用为辅。

(二)适用部门

民商事案件审判部门按照我院管辖分工原则受理各自所辖的小额诉讼案件,但属于专业化审判的民一庭、民二庭和民三庭除外。

民四庭作为小额诉讼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数据统计,问题研究,对外联络。

(三)立案

1.诉讼标的在限额标准以下,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抚养费、赡养费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原告在起诉时能明确提供被告的地址和联系电话的,应该在立案时就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在案件流程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适用程序选项中勾选“小额诉讼程序”。

上述纠纷类型的案件经预立案后委托评估、鉴定,且当事人对评估、鉴定意见没有异议的,亦可在立案时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应该采用绿色的案卷袋,以突出小额诉讼案件的识别性,并且在立案当天移交给承办部门。

2.当事人双方同时到人民法院或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诉讼标的在限额标准以下,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抚养费、赡养费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立案部门应当场审核立案并移交承办庭室,由承办部门庭长确定具体的承办人,承办人可以当即组织调解或开庭审理。

3.对经过立案调解、委托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4.小额诉讼案件不单独编立案号。

(四)审理

1.承办部门收到案件后,庭长可以根据案件材料决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同时指定一名审判人员独任审判。

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条件,但案件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在送达时或开庭前,通过承办人的主动释明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填写《小额诉讼程序选择确认书》的,应予以适用。

2.已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且案件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经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承办人根据原告提供的双方当事人联系方式,直接通过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并在案卷中记明,双方当事人同意到庭处理并实际在三天内到庭的,应该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并立即根据双方的意愿组织调解,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当事人不同意立即到庭处理或者在三天内没有到庭的,应该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优先选择由承办法官直接送达方式,在直接送达不能的情况下再选择其他的送达方式。

4.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的,承办法官可以主动向被告释明小额诉讼的相关规定,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可以立即与原告取得联系,双方达成调解合意的,可以立即填写表格式的调解笔录,并由被告签字。

5.除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外,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但答辩期一般不超过7日,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需要延长的,应该在期限届满前三日向承办人提出,是否同意,由承办人决定。

6.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应当在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办人提出,并说明具体的事实与理由。承办人应当严格依据本细则关于案件适用标准与范围的规定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并按程序转换规则办理手续;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7.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异议是否成立作出相应裁定。当事人对该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依法可以上诉。

8.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也可以在庭前、庭审、庭后等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但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调解笔录可以适当简化,可以仅记录当事人身份情况、权利义务告知、调解方案、双方签字确认四部分主要内容。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结案的小额诉讼案件仍应制作调解书。

9.公开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在开庭三日前发布开庭公告。

小额诉讼案件庭审可以适当简化,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限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并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以准许,并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应当在案卷中记明。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属于法院调查取证范围的,应当准许。

11.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12.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可以采用巡回审判模式,在当事人住所、居所或工作场所等地点开庭审理。

采用巡回审判模式的,可以应用表格式的裁判文书。

13.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可以仅记明当事人信息、案件事实要点、判决主要理由、给付金额及履行期限等内容。

小额诉讼案件的庭审笔录应参照简易程序简化处理。

14.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庭宣判,并在宣判后七日内发送法律文书。

15.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由承办人在期限届满三日前报经庭长批准,延长至三个月。

经批准延长的,承办人应该明确将延长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记录在案。

16.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形,但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将案件转为按照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

(1)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且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案件受理时全省小额诉讼限额标准的,但诉讼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除外;

(2)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且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增加了非金钱给付请求的;

(3)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或者要求追加当事人的;

(4)承办人认为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其他情形。

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由承办人在期限届满前三日以书面形式报经庭长批准。转为简易程序后,承办人不变,审理期限变为三个月,从立案的次日起算。承办人应该明确将程序转换情况通知当事人,并记录在案。

案件转为简易程序,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的,无须另行开庭。庭审中出现小额诉讼程序应当转换为简易程序的情形的,应休庭,如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可继续开庭。

17.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的,且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承办人在期限届满前三日层报分管院长批准,将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按普通程序的,应参照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规则处理,制作裁定书,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18.应当严格控制小额诉讼程序向其他程序转换。禁止小额诉讼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后再转换为普通程序,案件在审理过程只能进行一次程序转换。

19.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经审查,小额诉讼案件裁判确有错误的,原审法院再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则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五)执行

小额诉讼案件的执行,人民法庭审理的由人民法庭执行,业务庭审理的由执行局执行。

三、附则

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小额诉讼程序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小额诉讼程序须知》、《小额诉讼程序选择确认书》和《小额诉讼程序判决书》三个文书样式。


 

样式一

×××人民法院

     

一、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每年定期发布。

三、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纠纷案件;(5)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纠纷案件;(6)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钱给付案件。

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审理的简单海事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四、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它条件,但案件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开庭审理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五、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应在庭审前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并具体列明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事实与理由。

六、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不放弃答辩期或举证期限的,由当事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但答辩期一般不超过7日,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

七、当事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八、立案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也可以在庭前、庭审、庭后等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

九、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样式二

×××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程序选择确认书

(201×)×民/商初字第××号

原告×××诉被告×××  ×××纠纷一案,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争议标的额在浙江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上,10万元以下的单一金钱给付纠纷案件,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将小额诉讼程序的有关事项释明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的,本院将按该程序审理本案。

二、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原告签名或盖章确认:             被告签名或盖章确认:

 

原告确认时间:                    被告确认时间:

 


 

样式三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初字第××号

原告×××(身份情况)

被告×××(身份情况)

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2、……。本院于201×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年×月×日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简明扼要概括本案主要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负担×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一×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    初字第   号

原告
被告
原告                                         诉
被告
纠纷一案,原告诉请:
本院于201  年  月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
序,由审判员        独任审判,于201 年  月  日  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被告                                     到庭参加诉
讼。                                     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本院查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
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元,减半收取    元,由
负担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调解笔录

时间:二0一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审判员:
书记员:
审: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请原告方报告身份情况
原告:
审:请被告方报告身份情况
被告:
审:原告对被告方的身份情况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原告方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核对无误,且对对方参加调解人员身份无异议,可以参加本案调
解。原告方是否愿意调解?
原:
审:被告方是否愿意调解?
被:
审: 原、被告双方均愿意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
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         主持调解,书记员        担
任记录。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有权委托诉讼
代理人;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当事
人有权提供证人、证物;有权进行辩论;有权自行和解或请求调解;经本院许可,可以查
阅本案的庭审材料。当事人如果有理由认为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有权请求上述人员回避。原告
方听清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方听清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被: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宣布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原告听清了吗?
原:听清楚了。
审:被告听清了吗?
被:听清楚了。
审:原告是否放弃举证期限?
原:放弃。
审:被告是否放弃答辩和举证期限?
被:放弃。
调解过程(略)
审: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审:双方对上述协议有无异议?有无补充?
原:没有异议和补充。
被:没有异议和补充。
审: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均无异议和补充,本调解协议成立。双方是否同意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同意。
被:同意。
审: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
力。
双方听清楚没有?
原: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

审判员:                                    原告:

书记员: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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