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03:2014年宁波涉企商事案件审判白皮书

二、涉企案件反映的几类应予重视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对企业融资业务风险控制不严

受国际经济走势下滑和国内金融政策调整影响,去年全市金融借款案件大幅增加。仅2013年1-7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360件(不含涉外),同比增长26.61%;涉案标的达88.92亿元,同比增长122.92%。通过分析涉诉金融机构的业务操作流程可以发现,商业银行对企业融资业务风险控制不严是导致金融借款案件激增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

一是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审查不严,担保手续不完善。在中小企业缺乏抵押物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尤其是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往往放宽企业融资担保条件的审查,放贷前没有严格审查借款人、担保人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仅仅寻求关联企业或有“裙带”关系的个人提供保证从而形成联保体,甚至出现虚假保证情况。此类联保借贷关系易产生一家企业缺乏还贷能力拖垮优质企业担保人的“连续发酵”效应。如慈溪、余姚两地中小企业聚集,企业间互保联保现象普遍,一旦个别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极易引发连锁反应,影响到区域金融稳定。在房地抵押手续方面,也存在金融借款中房地分离抵押的问题。因我国目前仍实行房地分别管理体制,实践中存在大量分别抵押的情形,在我国目前“房地一致”原则之下,房地分离抵押的效力并不明确,由此引发纠纷。此外,宁波中心城区金融业务竞争相对激烈,部分银行还存在审查标准放松、过度授信现象。

二是借款用途监管不严。一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对贷款用途监管不严,有的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有的将款项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更有甚者用于挥霍或赌博等违法活动,款项利用的风险加大,致使许多贷款无法收回。又如,传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功能是支付功能,但实践中企业利用虚假的买卖合同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交易,在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申请银行开具承兑汇票。银行对此类票据业务的真实交易关系审查不严,致使企业通过该种方式实现大额融资,扩大了金融风险。

三是内部管理不完善。一些银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对一些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采用“以贷还贷”的转贷方式延长还贷期限,导致一些确无还贷能力的借款人负担越来越重。此外,由于银行在大多数借款中都未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借款人的送达住址,在被告人数较多的多人联保案件中,经常出现一至两名被告下落不明仍需公告送达的情况,使得审理时间大大延长,增大金融机构回收债权的风险。

(二)民间融资畸化增加中小企业融资风险

我市企业以民营中小企业为大多数,由于民营企业大多小而散,财务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信用水平较低,银行惜贷现象突出,因此,民间融资占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比重越来越大。实践中,各种形式的民间融资活动良莠不齐,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危害和挑战。

首先,中小企业的介入抬高了民间融资的利率水平,进而产生恶性循环。由于中小企业通过国家金融机构贷款困难,民间借贷几乎是企业融资的唯一渠道,这使得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民间借贷市场主要的资金需求方。民间资本借贷市场成为典型的卖方市场,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失衡推动利率不断走高,企业融资成本增大,当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时,便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目前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已高出中小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将影响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手续不规范,风险较大。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存在突出问题,其经营风险的增加应当引起各方警觉。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欠缺资金管理经验,公司管理混乱,合同签约过程不规范,未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原则。合同签订时对借款人信用情况、借款用途、借款人签名等审查不严;对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的合法性审查不实。贷款的审查和发放缺乏内部监督和制约,易诱使工作人员侵占私吞公司资产,致公司卷入纠纷。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意识不强,借款合同条文拟定不严谨。出现借款合同中约定按月结息,但不明确结息日;约定逾期利率,但不明确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约定律师费,但不约定承担的方式和范围等情况。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常致双方对主要权利义务产生分歧,加剧借贷关系的不稳定性。

最后,随着担保公司、信托公司、典当行等中介机构以及职业放贷人的出现,民间融资形成了更高级别的“影子银行”市场。“影子银行”的大量出现,不仅明显拉长了民间资本的资金链,而且在利息的层层加码下,资金最终流向呈现出明显的投机性,风险很难控制。由于目前对“影子银行”缺乏有效地监管,其风险日益积累,一方面,“影子银行”业务时常徘徊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如此类机构出借资金的借款利率普遍较高,借款人往往采取把利息计入本金、收取中介费、财务管理费、就利息另外出具欠条、超额部分支付给其他人等方式,使实际支付的利息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另一方面,“影子银行”往往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方式规避监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旦涉诉,导致事实难以查清。如为规避担保公司不能出借资金的限制,通常以担保公司股东个人的名义出借资金,致使法律关系混乱。

(三)部分行业企业经营法律风险较大

部分企业对规范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现代管理观念,在设立、生产、经营等方面离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差距很大,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引发的法律风险在建筑行业、外贸行业和物流行业表现的尤为突出。一是建筑企业印章管理混乱,非公章订立的合同效力难以认定。承建方利用建筑企业项目部章或技术专用章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事后建筑企业不认可此类印章的效力,致使双方对合同效力问题存在争议。二是建筑企业和实际施工人关系混乱,实际施工人或者项目经理在施工中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难以确定。三是民刑交叉问题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进程。实际施工人私刻印章、工程结束后将租赁物挪用至其他工地、租赁物下落不明等情形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而目前对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影响涉企案件的裁判效率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外贸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进出口委托代理和出口信用保险两方面。一方面,我市外向型经济明显,部分外贸企业由于经营资质的限制,需通过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委托代理出口,实践中部分委托企业、被委托企业和工厂的法律关系混乱,所涉买卖合同有很大部分为虚假合同,工厂与外贸企业间的真实法律关系难以查清,增加被委托企业和工厂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具有专业性、政策性强的特点,外贸企业可能会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导致纠纷产生。在物流行业中,挂靠经营现象普遍,但物流企业对挂靠人的管理不严,挂靠人往往持被挂靠物流企业的单据和行驶证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对该运输合同的效力认定和被挂靠物流企业的责任承担均存在较大争议。另外,企业出借银行账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在多数行业中普遍存在,不但会使企业无端涉诉,还会增加查明此类案件事实的难度。

此外,部分企业提供担保也较为随意,增加了企业涉诉的风险。在对外担保方面,部分企业在未对借款企业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和盈利前景、持续发展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的情况下,便盲目提供担保,并且较少设置反担保条款,从而在被担保企业无力偿债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使本企业陷入困境。在对内担保方面,企业在实际控制人的操控下未经法定程序,为企业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较为常见,不仅增加了企业的风险,也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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