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03:2014年宁波涉企商事案件审判白皮书

(三)合理发挥行政权对市场的调控作用

首先,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可以促使相关融资主体规范经营和管理,从源头上减少各类涉企纠纷的产生。当前尤其要重视信用制度建设,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集合银行、工商、税务、法院等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在金融部门征信系统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征信信息成为优先项目立项支持和优先推荐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支持的重要依据,对失信行为则从荣誉、资格、财产等方面加大惩戒力度,逐步建立起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诚信体系,不断改善企业经营生态环境。

其次,统一不动产登记。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降低登记和交易成本,有助于提

高不动产市场发展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交易市场安全,有助于市场经济规范发展。由于登记的严重分散,信息不能得到全面披露,就有可能出现一房多卖、重复抵押、住房权属不清、个人多地有多套房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还利用制度漏洞用房地产进行欺诈。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登记机构整合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个人和组织可以通过相关途径查询了解不动产的详细合法信息,避免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最后,建立破产管理人费用基金,完善企业市场推出机制。对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的报酬,可以探索通过建立破产管理人费用基金解决,保障管理人的基本报酬,避免打击管理人参与破产的积极性。实践中大量资不抵债企业没有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退出的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无法支付破产费用。事实上,破产案件中需要支付巨额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管理企业财产和维护企业设备设施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继续营业支付的职工劳动报酬等。对此,管理人既缺乏融资动力,也不具备融资能力,突显建立破产资金保障制度的重要性。政府借支不应成为常态,政府应对此问题予以关注,通过相关各方合力设立企业破产管理人费用基金的形式,解决部分企业无产可破的现实困境。

(四)能动司法,妥善调处涉企纠纷

涉企纠纷成因复杂,而且部分涉企案件影响面广,往往会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因而人民法院在处理涉企业纠纷时,应对个案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在保障公平的基础上区别对待,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统筹兼顾,在合理平衡企业、员工、债权人、社会等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实现效益最大化。

一是灵活采取保全和强制措施。在审理涉企案件过程中,注意因案制宜、因势利导,区分不同情况,灵活采取保全和强制措施。对暂时资金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应谨慎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措施,特别针对部分恐慌性财产保全苗头,应严把财产保全关口,积极向当事人解释,引导其慎重采用保全措施,尽量避免因司法措施不当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对确需适用保全和强制措施的,采取灵活措施,在被查封人确保不转移财产的前提下允许继续使用。

二是尽可能通过调解缓解涉诉企业生存压力。加强涉企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准确把握利益双方的诉求,灵活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尽量争取债权人支持,用“放水养鱼”、“腾笼换鸟”等措施,帮助诚信守法、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度过难关。我市法院在调解涉中小企业债务纠纷时,加强与中小企业的沟通,摸清企业的资产经营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并积极引导运用附加督促、担保履行条款,增加债权人收回债权的信心,提高调解成功率。

三是推进司法主导下的企业市场化破产。首先,更新观念,转变认识,加大对破产制度功能的宣传力度,努力改变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企业破产的抵触情绪,切实提升债务人企业主动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其次,探索破产案件简易审理。针对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社会影响大的特点,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适用小额破产案件简易化审理程序,强化破产审理程序时间节点的并联工作,切实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最后,建立多方协调机制。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进展,积极争取多方支持,探索建立法院主导司法程序与政府主导风险处置工作相结合的破产案件审理模式,确保破产审判工作平稳、高效推进。

四是引导诚信诉讼,严厉惩处虚假诉讼。虚假民事诉讼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防范、打击虚假诉讼有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首先,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进行虚假诉讼风险警示,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的风险和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其次,积极协助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主动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失信行为提交给信用评级机构,载入当事人的诚信记录,主动公布制造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信息,加大其进行虚假诉讼的成本。最后,多方位惩戒失信者,真正做到有信者昌,失信者痛,让失信者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付出道德上的成本和经济上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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