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4江浙沪皖四高院共同签署《关于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信息共享合作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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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浙江、江苏、安徽、上海四地高院共同签署《关于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信息共享合作的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此次,长三角地区法院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将把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江浙沪皖地区联接起来,通过及时、有力的执行,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为区域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一、《合作协议》三大原则

1、平等待遇。此次合作目的在于四地执行信息共享,可以在彼此之间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相互促进、联动发展,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2、安全保障。各级法院应当加强管理,确保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规定,查询和使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确保有关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逐步拓展。一方面,查询信息的逐步拓展,工商、房产、民政等关联案件信息、当事人信息、威慑信息;另一方面,法院级别与数量的逐步拓展,实现四地区所有法院能够一体化合作。

二、具体实施,三大步骤

第一步:在今年12月底前率先实现四地法院“点对点”银行查询信息的共享;

第二步:逐步将共享内容拓展至工商、房产、民政等关联案件信息、当事人信息、威慑信息;

第三步:将在明年实现长江三角洲地区法院执行联动查控一体化合作。

三、一键入口,四地反馈

联动合作启动后,四地法院的执行法官每天上网即可实现“一键式入口、四地系统反馈”,“足不出省(市)”掌握执行相关信息:

1、财产信息。包括银行、工商、房产、证券、车辆、银联等信息;

2、当事人信息。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社保、民政、户籍等基本信息以及机场、高铁乘行信息;

3、关联案件信息。包括与执行标的、执行当事人相关联的所有案件信息;

4、执行威慑信息。主要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高令、限制出境信息等。

这些“组合信息”的使用将切实解决部分“执行难”问题,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四、全国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模式

一是“总对总”联网,即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专网通道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网络对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控。

二是“点对点”联网,即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当地银监局金融专网通道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网络对接。本地人民法院通过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本地查控,外地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中转接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控。

除此以外的模式建设,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五、全面提高执法能力和司法水平

据悉,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法院目前已各自建立了覆盖全省(市)的“点对点”银行查控系统。此次四地联动,将依托最高法院一级专网,在各高院之间建立连接通道进行数据交互。是对最高法院“总对总”集中查控机制的落实与深化,四家高院不仅签订了《合作协议》,而且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从具体操作层面上分列了总则、协作模式、机制保障和实施步骤四大部分。

据介绍,长江三角洲地理位置毗邻,人员往来和经济联系紧密,执行案件关联性强,执行当事人或者执行标的物在很多场合重叠。此次四地法院合作,可以在彼此之间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相互促进、联动发展,这一全新的司法协作模式也将全面提高各级法院的执法办案能力和司法水平,并为长江三角洲地区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摘自 《法制日报》,2014年11月14日)

 

相关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2、《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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