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0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鉴定、评估、拍卖机构进入“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的公告

来源|陈淦法律团队(微信号:LawyerTeam-N)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的意见》,我院建立了“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鉴定、评估、拍卖的各类机构,均可报名进入信息平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入信息平台机构范围及资格要求

1、符合资格要求、有能力完成法院委托事项的各类鉴定机构、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均可进入信息平台。

鉴定类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虽无相关执业资格的明确规定,但有能力承担相关专业技术鉴定的机构,包括法医类(医疗损害)、物证类(包括文书、痕迹等)、声像资料、会计审计、建筑工程造价、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设计、测绘测量、产品质量、电子数据、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技术、环境检测、文物、珠宝、书画作品及其他相关诉讼证据的鉴定。

2、资格要求

建筑工程造价机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机构具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可靠性检测资质,或同时具有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建设工程结构检测、建设工程钢结构检测等资质;

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应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的资质;

房地产评估机构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分公司参加的,其总公司应具有一级资质;

土地评估机构具有B级以上资质,分公司参加的,其总公司应具有A级资质;

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

保险公估机构具有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资格;

二手车评估机构具有省级商务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资格;

矿业权评估机构具有国土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格;

拍卖机构具有A级以上资质或具有省国资委颁发的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分公司参加的,其总公司应具有AA级以上资质。

二、限制进入信息平台的情况

1、在信息平台建立前被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从各类“名册”及“入选机构”中除名的机构、由被除名机构演变、更名的机构,以及被除名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设立、控股的机构,自除名之日起3年内不得进入信息平台;因行贿行为被除名的机构不得进入信息平台。

2、因不规范执业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政处罚或谴责、通报批评的,1年内不得进入信息平台。

3、除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外,总公司(总部)及其分支机构或其多家分支机构在同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只能由总公司(总部)或一家分支机构进入。

三、进入信息平台方式

凡自愿进入信息平台的机构,即日起请登录浙法公开网(www.zjsfgkw.cn),在主页“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进入,注册后按要求填写机构及执业人员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下载《承诺书》。《承诺书》应向法院书面提交,省外的机构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省内的机构向注册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海损评估及船舶检验评估等涉及海事海商的机构向宁波海事法院提交。

四、说明

1、机构的执业范围涉及多个专业类别的,请在“专业类别”栏目中多次选择;

2、机构(特别是产品质量鉴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机构)应将各分项资质在“执业范围和能力说明”栏目中列明;

3、信息平台启用后,全省各级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委托评估、拍卖入选机构”停止使用。

4、欢迎社会各界对信息平台内机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张水珍 0571-87054779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程小凤 0571-87393155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毕桃美 0574-87848165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傅小平 0577-88018326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雯红 0573-83686223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 康 0572-2522685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少俊 0575-88580556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林常丰 0579-82688723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朱晓龙 0570-8889309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叶文华 0578-2531901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 丽 0576-88553029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陈 静 0580-2080288

宁 波 海 事 法 院:梁 林 0574-8788859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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