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15浙江高院为企业提供进出口贸易风险防范手册新闻发布会发布稿

编者按:本站正在征集《国内企业进出口贸易风险防范手册》稿件,如果您有文字稿或者电子稿,可以与我们联系,十分感谢!(供稿邮箱:pelu@qq.com,联系微信:peluchen)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 沈晓鸣

(2015年1月15日)

各位记者朋友、各位企业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向大家通报两方面的情况:一是浙江法院近年来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二是《国内企业进出口贸易风险防范手册》的有关情况。

一、浙江法院近年来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1、【审判数据

近年来,浙江法院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题,以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抓手,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涉外商事审判司法职能,努力为构建浙江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0年—201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及涉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15133件(其中一审案件13841件,二审案件1292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2710.13亿元。

2、【管辖格局

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制度。为满足浙江外向型经济迅速发展的客观需求,浙江高院积极争取,不断完善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布局。截止目前,经最高院多次授权,我省所有中级法院(11家)和36家基层法院获得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管辖权,数量居全国前列,基本形成以中级法院为中心点、辐射基层法院、兼顾区域经济发展的涉外审判管辖格局。按照浙江高院2013年10月下发的《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和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36家授权基层法院有权受理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台州、衢州、丽水、舟山四地的基层法院有权受理1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商独资企业一审商事案件,其他地区的基层法院有权受理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商独资企业一审商事案件,方便当事人就近诉讼,节约诉讼成本。该制度实行一年多来,80%以上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和涉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均在基层法院得到解决,效果良好。

3重大案件

全省法院注意配强审判力量,凝聚司法智慧,依法审结了一批重大、复杂、在国内国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如宁波宁兴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上海澳新银行)、永联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盛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信用证欺诈系列案,案件涉及史某等人操纵境内外关联公司,虚构电解铜基础交易,委托外贸代理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后,提交表面相符的虚假单据,通过上海澳新银行议付、套现。仅2008年前十个月,就套取资金数亿美元。浙江高院审理认为,涉案信用证缺乏真实的基础交易背景,并非国际贸易的支付手段,其实质是融资,故史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上海澳新银行未合理谨慎进行议付,亦不能免责,依法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依法保护了多家国内外贸代理企业和银行的合法权益。该批案件为全国性系列案件之一,仅我省审结案件数就达20件,总标的金额达5100万美元,涉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多家国内银行和企业,案情复杂,法律适用难度大,具有较大的国际影响力,受到社会各界关注。该案被评为2013年度全省十大优秀案例。

又如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公司)与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PETROL METAL ENGINEER CO.,LIMITED,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以下简称油金属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金盾公司与油金属公司签订钢瓶买卖合同,并申请国内银行出具预付款独立保函。后金盾公司按约履行五批货物出运事宜,外方收货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反以中方违约为由申请国内银行支付保函项下款项。金盾公司为避免钱货两空,起诉至法院。案经绍兴中院一审、浙江高院二审,查明外方索赔函中陈述的中方违约情形并不存在,外方系恶意滥用索赔权,构成保函欺诈,遂判令银行终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此案系我省法院审结的认定独立保函欺诈的第一案,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独立保函纠纷处理尚无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与欺诈例外的国际惯例,在此案中尝试确立了独立保函欺诈止付的原则和判断标准。该案裁判文书于2014年被评为全国涉外商事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

4司法效果

浙江法院在涉外商事案件的审理中,始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树立我国法院公正公平的国际司法形象。

如原告正大(中国)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系知名跨国企业正大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案件标的金额高达人民币5亿多,且双方在宁波中院另有诉讼。浙江高院一审受理后,找准双方争议焦点,辩法析理,做好调解工作,仅用时一个月促成双方调解结案,取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又如比利时罗伯特调味料公司因款项支付问题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经温州中院、浙江高院多次开庭审理、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事后,罗伯特调味料公司特意送来锦旗,对法院和法官的“严肃执法、热情服务”表示感谢。

5服务大局

涉外商事审判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息息相关。浙江高院立足审判,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出台相关司法文件,发布典型案例,服务浙江经济社会发展。

2010年7月,出台《关于FOB价格条件下出口方权益保护的若干意见》,为破解国内企业对外索赔难的困局,开出司法良方。

2011年,开展司法保障海洋经济发展的专题调研,下发《关于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共23条,受到浙江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被媒体赞誉为“司法助推海上浙江扬帆远航”。

2012年,针对我省企业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调研,完成《浙江省企业出口风险防范与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被中国社科院收入《2013年度法治蓝皮书》,成为唯一一篇地方法院独立撰写的调研报告。

2013年,发布十大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典型案例,以真实案件解说法律规则,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指引。

2014年,组织编写《国内企业进出口贸易风险防范手册》,为国内企业抵御外贸风险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指导。

6、【探索创新】

浙江法院针对涉外商事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提供涉外商事审判的浙江样本。

浙江高院在2014年完成了《关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内涵和路径探索》调研报告,提出了精品战略“视野国际化、裁判公信化、程序规范化、文书精品化、队伍精英化”五大价值目标,“质效是核心、队伍是保证、基层是关键、创新是动力”四项基本内涵,并具体阐述了“精品战略”的实现路径,受到最高法院的肯定。

2012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写了《外贸企业出口风险防范及司法保护手册》,受到了最高法院领导的肯定。也为我们编写《国内企业进出口贸易风险防范手册》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基础。

文成法院则自2009年起,在全国率先创设特邀海外调解员制度,在意大利米兰、罗马等地设立海外调解工作联络点,邀请当地有威望的15名侨领担任特邀海外调解员,为海外侨胞诉讼提供更多便利,最高院、省委、省政法委、省侨联领导及我国驻意大利米兰总领事馆总领事均给予高度评价。

青田法院先后聘任旅居意大利、西班牙、巴西等5个国家7个城市的8名青田籍侨领担任海外联络员,参与海外华侨涉讼民商事的调解等工作。截止目前,海外联络员组织海外华侨参与远程庭审18次,并促成49件案件成功调解或和解撤诉。

 

二、《国内企业进出口贸易风险防范手册》的相关情况

1、【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迅速。2013年我省出口贸易总额位居全国第三,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等国家级战略相继起步发展,越来越多的浙江企业正在或即将“走出去”,对外经贸投资活动频繁。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国际贸易大环境复苏缓慢,本土制造业仍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出口产品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不高,加上部分国内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弱,导致进出口贸易纠纷多发。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全省审结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达305件,争议标的金额高达2.18亿元。

在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发现很多国内企业对进出口贸易中的风险预估不足,特别在出口贸易中,为接国外订单低价竞争、恶性竞争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国内企业对进出口贸易中可能存在的政策、经济、外汇、运输、结算等风险缺乏了解,合同意识、证据意识等较为淡薄,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付出惨重的代价。“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了使更多的国内企业预判和防范进出口贸易中的常见风险,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平稳向好发展,浙江高院组织人员编写了《国内企业进出口贸易风险防范手册》,前后历时一年多,八易其稿,在收集、分析大量进出口贸易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归纳、整理了进出口贸易流程中的六大类80个潜在风险。

本书册目前印刷5000本,无偿赠送给我省进出口贸易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今天,浙江物产、中大集团、省纺织品进出口、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富士达集团、省茶叶集团、杭州市粮油食品土畜产进出口、远大物产集团、中基宁波集团等作为企业代表出席我们的新闻发布会。

2、【编写原则】

一是坚持立足国内企业进出口贸易的实际情况。在材料选取、语言行文上,始终坚持从企业的现实需求与阅读视角出发,既体现法律专业性,又保持通俗易懂,力争使《手册》成为国内企业抵御进出口贸易风险的“防火墙”。

二是坚持从真实案例中归纳共性风险。我院汇总收集了近年来全省数百起进出口贸易纠纷的真实案例,归纳、提炼出80个常见的贸易风险点,并穿插案例,予以说明。如在仲裁条款的风险提示上,选取了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为例。该例中,外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明确一旦发生合同项下争议,纠纷将提交国外某知名仲裁中心仲裁解决。中方未对该条款引起足够重视,在核对货物数量、单价等条款后,爽快签约。合同履行中,双方产生纠纷。外方直接根据前述仲裁条款在国外申请仲裁,中方这时才得知,国外该知名仲裁中心收费不菲,仲裁员的收费以每小时近千美元计算,加上前往国外仲裁中心参加仲裁的费用及聘请律师的费用,成本将远远超过贸易合同的交易金额。

三是坚持防范措施的可操作性。企业要想成功抵御进出口贸易中的风险,除了要能够识别风险外,更要掌握切实可行的化解之道,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手册》在提示列举风险点后,以一一对应的方式,列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防范措施,便于企业掌握。

3、【主要内容】

《手册》共37000多字,分为八章。第一章至第六章,归纳总结了六大类常见的进出口贸易风险,即合同订立风险、外贸代理风险、货物风险、运输风险、结算风险、纠纷解决方式选择风险,并逐一列出防范对策。第七章和第八章,就企业在进出口贸易纠纷诉讼中的策略选择和涉外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进行了介绍。

在上述内容的背后,我们认为,国内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必须要熟悉和遵守国际商务“游戏规则”,树立和强化风险意识、合同意识、诚信意识和证据意识,才能在国际商务交往中掌握主动权,进可攻,退可守,才能在纠纷发生时,临阵不慌,胸有成竹。

一要强化风险意识。贸易风险贯穿于进出口贸易的整个流程,可以说无处不在。国内企业要在国际贸易中站稳脚跟,首先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了解、掌握贸易欺诈等惯常手法,提前应对防范。《手册》的第一至第六章,将各类风险按照外贸流程进行编排梳理,从磋商订约、选择外贸代理公司、备货出运、选择承运人,到货款结算和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从企业熟悉的贸易流程出发,全程提示风险。

二要强化合同意识。有企业可能会问:既然贸易风险层出不穷,有没有秘诀可以“一招制敌”,成本最低,效果最好?从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来看,签订一份完备的贸易合同,是防范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国际贸易合同是确定贸易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只要内容合法,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份内容完备的国际贸易合同,可以将绝大多数的贸易风险“拒之门外”。很多国际贸易纠纷的产生,都与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等有关,《手册》第一、二章分别从选择合同主体、识别合同性质、重视合同形式、完善合同内容等方面,对贸易合同、外贸代理合同的签订进行了详细提示,对如何拟定货物品质、检验、运输、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在第三、四、五章中进一步展开论述。

三要强化诚信意识。诚信为企业经营之本,在国际贸易中尤为如此。国内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必须严格按照贸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品质、包装、价款等条款履行合同,真正做到“重合同,守信用”,且不可为贪图小利,违约毁约。如某国内企业出口布料到国外,合同约定100%棉布,货到目的港后外方经检验发现棉含量不足78%,要求退货退款,中方企业为此付出了高昂违约代价。

四是注重强化证据意识。从某种意义上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前,国内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即时聊天工具等方式商洽业务、订立合同较多。企业要建立交易档案制度,对每笔交易中的重要资料、单据、来往函件等,注意妥善保留,特别是对于变更合同条款的函电更要留底,避免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对于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电子商务方式洽谈达成的合同,要选择签订书面确认书等予以固定。

《国内企业进出口贸易风险防范手册》是浙江高院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的一项重要举措,真心希望我们的《手册》能对省内企业防范各类进出口贸易风险有所帮助。

谢谢大家!
附件:有关 用 语 说 明

 

1、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见发布稿第1页【审判数据】部分第2行)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工作目标,将其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强调要以精取胜,注重品牌效应,以公正高效的精品案件,努力赢得国际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认可与信任。

2、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见发布稿第1页【审判格局】部分第1-2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下发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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