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高法〔2013〕224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落实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更为合理地配置我省涉外商事审判司法资源,经研究决定:
1、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2、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湖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审商事案件,台州市、衢州市、丽水市、舟山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审商事案件。
3、本通知所指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以上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