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4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标的物买受人予以贷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丽水中行各县(市、区)支行:

为了提高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法院司法拍卖工作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以下简称丽水中行)“拍卖通”相关贷款业务情况,就丽水中行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丽水中院)拍卖标的物买受人予以贷款有关问题,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拍卖通”贷款产品概况

“拍卖通”系指,借款人因自身购置住房或生产经营用房所需,参与法院对商品房、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含写字楼、商铺等)、自用住房的公开拍卖,为解决购买资金需要,向丽水中行申请相关贷款。

1、贷款授信对象:包括自然人或属于丽水中行新模式中小企业客户范畴。

2、司法拍卖类型:丽水中院网络司法拍卖。

3、房产类型:丽水市范围内的两证齐全、权属清晰的住房、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含写字楼、商铺等)。

4、贷款支付时间:借款人在竞买成交后,提供相关资料经丽水中行审查同意并签订相应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丽水中行在办理产权转移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在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完毕之前发放贷款,该贷款资金在人民法院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受托支付至丽水中院指定账户。

二、具体衔接、联系事项

1、授信时间:丽水中行须在借款人参加拍卖后、竞卖成交前完成授信。准备参与丽水中院司法拍卖的竞买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交付不低于拍卖标的起拍价10%的保证金。竞买人需申请贷款的,须在拍卖公告发布后10日内向丽水中行提出申请。丽水中行根据贷款条件,对竞买人借款资格以及相关拍卖标的物情况作尽职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丽水中行可自行批复相关授信总量。

2、贷款金额确定:竞买人竞卖成交后,向丽水中行提出贷款申请,丽水中行核定首付金额和贷款金额,填写《“拍卖通”贷款工作联系单》交予丽水中院。《“拍卖通”贷款工作联系单》双方各执一份。对于不适合以贷款方式付款的房产,丽水中院在《“拍卖通”贷款工作联系单》中明确告知丽水中行不应办理贷款。

3、拍卖标的物登记的委托: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10日内缴纳首付款。首付款到位后,丽水中院回复《“拍卖通”贷款工作联系单》,并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丽水中行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与购买人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买受人与丽水中行以公证方式,将拍卖物相关法律文书收执、房产及土地过户、相关税费缴纳及贷款抵押登记事宜委托丽水中行代为办理。相关公证文书还应确认买受人系夫妻共同购买或个人单独购买的事实。

4、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和贷款发放:丽水中院收到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和经公证的买受人委托贷款银行的工作人员办理各项房屋登记的委托书后,应出具公函给银行办理房屋转移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办妥之后,丽水中行应及时发放贷款,并将款项支付至丽水中院指定账户。同时注明款项用途为×××(借款人)购买××××××(房产)款项。

5、拍卖标的物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丽水中院收取全部拍卖款项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转移登记相关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件交予丽水中行,《执行裁定书》中应明确拍卖物已抵押给银行的事实。丽水中行根据公证委托权限,办理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手续。

三、风险分析与防控

1、“拍卖通”系丽水中行向借款人提供的商业性贷款,贷款合同的条款设计、关于贷款对象、房产价值、授信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贷款业务风险点的尽责调查、贷款发放审查以及贷后管理等事项,均由丽水中行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丽水中院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房产腾空、租赁、存在瑕疵等相关情况。授信前,丽水中行可向丽水中院经办人询问房产上述情况,并告知借款人不能办理贷款的风险。

2、丽水中院决定重新拍卖的,应出具《执行裁定书》送达丽水中行,并注销产权转移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同时将丽水中行汇入法院执行账户的款项全数退还。

3、因买受人未及时提交贷款申请、支付首付款、委托公证或与丽水中行办理相关借款、担保手续致使银行无法依约完成审查或者发放贷款的,买受人仍应按照拍卖公告确定的交款期限全额支付拍卖价款,否则应承担未能按时完成款项缴纳的法律后果。

四、其他事项

1、本会议纪要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2、全市各基层法院与丽水中行及其支行之间就拍卖标的物买受人予以贷款的相关事宜,应遵守本会议纪要。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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