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04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标的物买受人予以贷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温中法〔2014〕45号

为了提高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法院司法拍卖工作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 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温州分行)“拍卖保”相关贷款业务 情况,就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 州中院)拍卖标的物买受人予以贷款有关问题,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拍卖保”贷款产品概况 

“拍卖保”系指,借款人因自身购置住房或者因企业自身、 关联企业生产经营用房所需,参与法院对商品房、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含写字楼、商铺等)、自用住房的公开拍卖,为解决购 买资金需要,向浦发银行温州分行申请开具保函和申请贷款。

温州东城支行(办公地址为:鹿城区民航路 176 号)作为浦 发银行温州分行办理该项业务的联系机构。

1、贷款授信对象:包括自然人或在温州地区注册的企业法 人。

2、司法拍卖类型: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和现场拍卖。

3、房产类型:温州市范围内的两证齐全、权属清晰的住房、 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含写字楼、商铺等)。

4、贷款支付时间: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在借款人拍卖成功后, 借款人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并签订相应合同及委托公证, 在办理产权转移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并在房产抵押登 记手续办毕之前开具保函或发放贷款,该贷款资金在法院拍卖公 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受托支付至温州中院指定账户。

二、具体衔接、联系事项 

1、授信时间: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应在竞拍人参加拍卖后、 拍卖成交前完成授信。准备参与温州中院司法拍卖的竞买人,根 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交付不低于拍卖标的起拍价 10%的保证 金。竞买人申请贷款的,原则上在拍卖公告发布后 10 日内与浦 发银行温州分行联系贷款事宜。浦发银行温州分行根据贷款条 件,对竞买人借款资格以及相关拍卖标的情况作尽职调查。

2、贷款金额确定:竞买人竞买成交后,向浦发银行温州分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经办人员与法院联系确认拍卖物具体情况 后,核定保函或贷款金额,并将《“拍卖保”贷款工作联系单》 交予温州中院;法院确认竞拍成功事实后,将《“拍卖保”贷款 工作联系单》交付浦发银行温州分行经办人员收执。《“拍卖保” 贷款工作联系单》双方各执一份。对于不适合以贷款方式付款的 房产类型,法院在《“拍卖保”贷款工作联系单》明确告知浦发 银行温州分行不应办理贷款。

3、拍卖标的物产权登记的委托: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 10 日内缴纳首付款。首付款到位后,温州中院回复《“拍卖保”贷 款工作联系单》,并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浦发银行温州分行 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与买受人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买受人与 浦发银行温州分行以公证方式,将拍卖物相关法律文书收执、房 产及土地过户、相关税费缴纳及贷款抵押登记事宜委托浦发银行 温州分行代为办理,相关公证文书还应确认买受人系夫妻共同购 买或个人单独购买的事实。

4、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和贷款发放:温州中院收到买受人和 银行双方签订的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和买受人委托贷款银行的 工作人员办理各项房屋登记的委托书后,应出具公函给银行办理 房屋转移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办妥之后,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并将 款项支付至温州中院指定账户,并注明款项用途为×××(借款 人)购买××××××(房产)款项,或者向法院开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拍卖款履约保函。

5、拍卖物产权过户与抵押登记:温州中院收取全部拍卖款项或收到履约保函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过户相关的《执 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款收据》等文书,并在《执 行裁定书》中确认拍卖物已抵押给银行事实,将上述法律文书原 件交予浦发银行温州分行,由浦发银行温州分行根据公证委托权 限,办理产权过户和抵押登记。若以履约保函方式支付价款的, 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在接到法院通知时,依保函内容规定向法院支 付担保金额的款项。

三、风险分析与防控 

1、“拍卖保”系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商业性 贷款,贷款合同的条款设计、关于贷款对象、房产价值、授信金 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贷款业务风险点的尽责调 查、贷款发放审查以及贷后管理等事项,均由浦发银行温州分行 自行进行并承担相应风险。温州中院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房产腾 空、租赁、存在瑕疵等相关情况。授信前,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可 向温州中院经办人询问房产上述情况,并告知借款人不能办理贷 款的风险。

2、如需延长保函有效期的需在本保函到期前 5 个工作日, 买受人书面申请并经温州中院同意后通知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做 有效期修改,并以浦发银行修改后的保函有效期为准。若温州中 院裁定重新拍卖的,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并送达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同时将浦发银行温州分行汇入法院执行账户的款项全数 退还。在保函开具后,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付款义 务又未获法院同意延长付款期限的,法院需在保函到期前 5 个工 作日内向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发出书面通知,浦发银行保证在收到 支付的书面通知后,依保函内容规定向法院支付担保金额的款 项。

3、因买受人未及时提交贷款申请、支付首付款、委托公证 或与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办理相关借款、担保手续致使银行无法依 约完成审查或者发放贷款的,买受人也应按照拍卖成交书确定的 交款期限全额支付拍卖价款,否则应承担未能按时完成款项支付 的法律后果。

四、其他事项 

1、本会议纪要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 法规为准。

2、全市各基层法院与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及其支行之间就拍 卖标的物买受人予以贷款的相关事宜,应遵守本会议纪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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