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0温州中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情况介绍新闻发布会发布稿

温州中院民一庭庭长 邹挺骞

( 2014年11月20日)

各位新闻媒体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温州两级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走进越来越多的寻常百姓家,成为日常出行重要的交通工具。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10月,温州市私家车(小型车辆)保有量为110万以上,并还将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也呈现多发态势,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们回顾了近三年来两级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了该类纠纷的审判工作特点,对几类典型、疑难、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发布了《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报告》。通过该报告,以期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事故的赔偿以及事故给当事人及其家庭所带来的影响等问题有更直观和深刻的认识,从而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维护和促进法治温州和平安温州的建设。

下面,我向大家通报一下相关的工作情况。

一、全市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2年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5066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数量的93.22%;2013年受理5116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数量的92.9%;2014年1-10月(2014年数据统计截至10月,下同)受理3369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数量的90.64%。

从横向上看,全市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中占了绝大多数,比例非常高;从纵向上比较,近三年收案数一直处于高位,浮动不大,基本持平。

2012年市中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数量为207件,占一般侵权类二审案件的58.3%;2013年二审收案155件,占一般侵权类二审案件的29.5%;2014年二审收案139件。从量上分析,2013年收案数较2012年略有下降,但2014年又呈上升趋势。

综观三年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案件的区域分布不均衡

从近三年温州各县(区)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上看,区域分布不均衡现象明显。市区中鹿城法院案件数量明显高出瓯海和龙湾,以2012年为例,鹿城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为1038件,瓯海和龙湾分别为258件、254件;洞头、泰顺、文成相对其他区域案件数量明显较少,相差较悬殊,如2012年洞头受理案件30件、泰顺为43件、文成为66件。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数量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环境、地域特点、机动车保有量以及道路建设水平等均具有密切的联系。

(二)成讼的纠纷矛盾易激化、化解难度大

调解是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最佳途径之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矛盾化解难度大的一个重要体现即该类案件调解难度非常大,从近三年来调解撤诉率来看均不高(如2012年调撤率44.9%,2013年41.3%,2014年45.6%)。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特殊性,调解难度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一是进入法院诉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受害人一般遭受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法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往往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受害人心理预期较高,不配合调解的情况较为常见。二是在发生重大人身伤亡的案件中,有些司机在肇事后逃逸,或者在诉讼阶段逃避,法院只能对其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部分肇事司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入狱服刑,上述情况客观上导致侵权一方无法到庭,调解工作无法开展。三是部分保险公司的大额理赔方案需要层层报批,有的需经省公司同意,无形中给调解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案件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审理难度较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侵权、保险等法律关系,有的还涉及挂靠、借用、租赁关系,有些案件甚至还涉及刑民交叉法律关系等。在多种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受害人权利最大化,是摆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面前的一个较大的难题。同时,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每年在发生变化,对于造成死亡和伤残的赔偿数额往往比较高,增加了调解和和解的难度。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相差悬殊,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不理解和对法院工作的不配合。

(四)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比例较高

由于交强险条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因此,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和第三人的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同时保险公司的上诉率很高,如2012年保险公司上诉的案件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的57%,2013年占56%,2014年占58%。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的理赔需要层层审批,最终的理赔方案需经省公司同意,由于省公司对各个地区的做法不甚了解,有些在温州两级法院已经形成统一做法的,因省公司不能接受,仍然提起上诉或申诉。此外,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存在广泛争议的疑难复杂问题较多,比如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的把握、商业三者险免除责任情形的把握、免赔率的处理等等,在对这些问题尚未明文统一规定之前,不同法院的裁判尺度不一,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保险公司想通过上诉来减轻或免除责任。

(五)事故无法认定和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占一定比例

从这几年起诉来院的案件看,大约有百分之五左右的案件缺乏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些案件的事发现场一般在城乡结合部,现场大多没有摄像头,也没有目击证人,当事人陈述不一致,相关证据缺失。由于法院不是道路交通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事故责任的专业认定部门,往往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调查后,仍然难以得出令人信服的事故结论,法官一般根据“高度概然性”原则审判案件。这些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很难达到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及案结事了的目的。一些鉴定机构对自由裁量权的把握不够妥当,鉴定水平仍有待提高,其鉴定意见难以直接采信作为证据使用。据统计,在温州中院这三年审理的501件二审案件中,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有51件,占10.17%。一些鉴定意见不说理,不分析因果关系,或说理比较随意、不严谨,造成了当事人不必要的误解,或因此申请重新鉴定,从而人为地拖长了诉讼周期。

(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处理周期漫长

进入诉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大多伴随受害人人身伤亡,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对于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交通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受害人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问题,通常需要进行鉴定方能确定,而大部分鉴定程序的启动需要等伤情稳定、治疗终结等方可进行,受害人从事故发生至法院判决生效需要经历较长的一段时间,一定程度上导致受害人情绪激动,对法院审判产生抵触和不满。

二、相关疑难热点问题及其处理

长期以来,在我市两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一些疑难问题都有过不同做法。在经过长时间的调研后,我们进行了规范和统一,报告中详细列明了11类疑难问题,我在这里对其中7类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一)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效力的审查

实践中,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是个棘手的问题,其结果决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比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造成事故、肇事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等社会大众普遍知晓的违法行为,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应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商业三者险合同上的其他免责条款,如车辆未按规定检验、车辆超载、超速行驶等情形,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是否已作出符合规定的提示,如果已经作出,则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

(二)履行职务过程中交通肇事的责任承担问题

驾驶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交通肇事引发的损失赔偿纠纷,谁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规定,由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对肇事驾驶员是否需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我们仔细分析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问题进行了统一。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施行后,雇员与雇主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但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同理,用人单位如果能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也可以向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赋予用人单位或雇主追偿权,由侵权主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才能彰显公平正义。

(三)借用、租赁情况下责任主体的认定

机动车的租赁、借用在日常生活中十分普遍。在借用、租赁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使用人相分离,从危险来源、危险控制、运行控制以及运行利益等角度出发,系机动车驾驶行为开启危险源,能够最有效控制机动车所造成的危险的是机动车使用人,因此机动车使用人系主要的责任主体,但机动车所有人并非完全不承担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就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可见,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出借车辆时应当十分谨慎,不仅要认真检查机动车是否具备安全驾驶的性能,同时也要对借用人的驾驶资格和能力进行仔细审查,否则仍需对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四)两车及以上发生交通事故情况的处理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多车相撞共同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多个机动车侵权人的责任如何承担,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司法解释规定要区分不同情况,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但具体什么情况承担什么责任,司法解释规定并不明确。

我们对此进行了规范和统一:第一,注意区分无责机动车与无关车辆,无责机动车是交通事故的参与方,但该车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无责险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无关车辆是该车辆与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该车即使是机动车,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第二,受害人的损失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若相应交强险赔偿限额合计的总数超出实际需赔偿数额的,由各机动车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担。第三,区分各个机动车对于引起损害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的大小,在可能的情况下具体区分开来各个机动车之间的责任份额。只有在无法区分开各个机动车的责任份额的情况下,再去考察每个人的侵权行为是否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还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五)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审判实务中的处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受害人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往往与侵权人达成调解协议。但尔后又往往因为多方面的原因再行起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赔偿。在该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与侵权人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如何处理?我们对此进行了明确。受害人认为其与侵权人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人民法院将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审查。在司法实务中,为贯彻司法为民的原则,在当事人提出撤销调解协议请求的同时一并提出损失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以一并处理,不再要求受害人先提起撤销之诉后再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以减少诉累。需要特别注意,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六)涉出租车案件的处理

个体经营仍然是当前温州出租车经营的主流模式。随着实践的发展,该模式不断地异化,许多车主购买出租车不再以营运为目的,而单纯就是为了投资,他们大多选择将车承包给他人,收取承包费。部分车主为了降低风险,选择将车辆承包给中介人或中介公司,中介再将车辆二度转包,乃至出现“三包”、“四包”,最终承包给外地籍驾驶员,层层转包在温州出租车行业中成为普遍现象。在温州,出租车驾驶员80%以上是外省籍。由于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一般一辆出租车均配有至少两个或以上的驾驶员,实行“两班制”或“三班制”。

据了解,温州出租车特有的经营模式导致该类案件审理难度较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车主、运输公司将车辆承包出去后不再负责车辆的具体运营,实际运营的驾驶员基于成本考虑、侥幸心理等等因素,往往不愿意投保商业保险,在发生重大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十分有限,对受害人来说仅系杯水车薪。二是驾驶员大多系外地务工人员,履行能力极其有限、流动性很大,很多驾驶员在肇事后随即终止了承包关系,不再经营出租车,在诉讼阶段“消失”了,连车主、运输公司都无法与之取得联系,这样的情况非常普遍。基于上述客观现实的存在,随着较长一段时间的审判实践,温州两级法院形成了相对统一的做法,即驾驶员作为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运输公司、车辆所有人对驾驶员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连带责任的适用,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而且一定程度上促使其他责任主体加强管理、提高意识,对于规范我市的出租车市场和行业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七)涉二轮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

三年来,我市各基层法院审理了610件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其中,造成死亡和伤残后果合计所占比例高达51.80%。据悉,涉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案件还在呈上升趋势。

大部分的电动车技术指标已经达到轻便摩托车的标准,但由于管理制度的空白,使其成为无牌、无照、无保险的“三无”车辆,因此,在审判中难度很大。经过调研,我们对以下两个问题进行了统一:

1、车辆类型的界定

当事人对涉案电动车的类型提出异议,进而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质疑的,按不同情况区别处理:一是如果当事人在事故处理阶段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没有提出复议申请的,或虽提出复议申请,但申请复议的理由并未针对交警部门就涉案电动车的类型作出的认定的,应视为其已接受车辆类型的认定,对其异议主张不予支持。二是当事人在事故处理阶段对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中的车辆类型认定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而交警部门未对争议车辆委托鉴定的,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如果鉴定结果证明事故认定书中对电动车车辆类型的认定确系错误的,则该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不再作为定案依据,法院综合事故认定书中有关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分析、案件的其他证据等来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及过错程度,并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承担比例。

2、受害人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

在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涉案的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仅意味着其技术指标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已具有机动车的危险性,可参照机动车的通行规则对其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但是,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将该类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的范畴,电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客观上不能投保交强险,这与故意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对于受害人要求侵权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宜以未投保交强险为由,判令电动车方先在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下步工作中,温州两级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公众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妥善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努力降低交通事故案件的数量。

(一)继续强化审判指导

在用好参考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调研,适时进行修订,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尺度。通过半年一次的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分析,对基层法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纠正,提高裁判质量。

(二)继续加强横向协调

加强和交警部门、鉴定机构的沟通协调与合作,解决审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一些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认定的案件,建议引入勘查事故现场的办案民警直接参与庭审的新机制,通过当庭陈述、接受询问来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推动建立鉴定机构年度考核制度,法院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进行评价,对于不称职的鉴定机构,建议在鉴定名录中除名,促进鉴定质量的提高。

(三)继续推进机制创新

我们将依托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等多种形式,促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结案。对于部分基层法院和基层法庭已经派驻公安交警部门的调解室、调解中心等,创造条件让保险行业协会派员入驻,具体做法是,建议各保险公司派出理赔人员,由保险行业协会每天安排一人在调解室值班,负责解答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涉及保险的一些疑问,并代表各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促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有效化解。

(四)继续加大宣传力度

针对部分驾驶人和交通参与人交通知识薄弱,安全意识差和法律意识淡薄的客观实际,我们将和部分基层法院一道,选择一批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通过巡回审判、网络庭审直播、法官以案说法等方式,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媒体向广大市民呈现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引导市民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逐步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四、相关建议

减少交通事故尤其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此,我们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公众交通安全知识水平

交通管理部门要大力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积极宣传交通法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强化大众自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的主动意识,培养“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的习惯,杜绝“中国式”的违章行为。

(二)进一步加大道路安全设施建设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温州的城市环境特点、交通状况、机动车数量以及市民出行需求,加大对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现有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科学合理配置道路、人行横道、交通指示设施等,切实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交通执法管理

相关部门要加强路面执法管理,对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打击,坚决取缔和严厉查处各类严重危及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并形成切实有效的长期管理机制。要加强对二轮电动车管理,对于符合机动车性能指标的,应该按照国家关于机动车的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出现管理空白,产生潜在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

(四)进一步增强出租车车主的责任意识

温州目前的出租车经营模式一时难以改变,出租车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个体出租车车主的责任意识的教育,提高车主的守法意识和经营水平,减少潜在的经营风险。出租车车主要足额投保商业三者险,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加强对受害者的保障。

(五)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意识

审判实践中,个别保险公司消极怠诉的态度不仅不利于案件的解决,也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难以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保险公司要积极转变观念,积极参与诉讼,积极参与调解,共同将案件妥善地处理好。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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