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5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关于查阅被封存的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规定(试行)》

为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现根据《椒江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管理办法》及上级法院有关档案管理、本院诉讼档案查阅等规定,就查询封存的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被封存的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是指因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予刑事处罚而被封存的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包括电子诉讼档案)。

第二条  被封存的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档案室对记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纸质诉讼档案标注“档案封存”字样,对电子诉讼档案在档案管理系统加设封存模块。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所指的未成年被告人与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或者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诉讼档案查询,一般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执行。确需查询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或者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的,档案室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遮蔽本规定所指的未成年被告人身份情况、住所、地址等以及其它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信息情况的资料,确保其个人信息不向社会披露。

第四条  未成年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数罪的,其诉讼档案可以按照相关诉讼档案查阅规定,向有关机关、单位提供。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相关国家规定对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就业作出严格限制性规定,有关机关、单位在政审、录取等时需要查询的,可以对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的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进行查询,但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相关国家规定规定其刑罚执行完毕后达到一定期限仍可以从事该职业的除外;

(二)相关国家规定对被羁押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未成年被告人作出入伍严格限制性规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在政审、录取等时需要查询的,可以对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进行查询;

(三)具有其他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查询的情形。

第六条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查阅理由和依据。

司法机关查阅被封存的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的,应持正式介绍信和查阅人员本人工作证(身份证)。

司法机关以外的机关、单位查询被封存的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的,应持有县、团级以上机关、单位(本市范围内的,应持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出具的介绍信和查询人员本人工作证(身份证),档案室仅提供结论性裁判文书。

第七条  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查阅被封存的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的,应填写查阅申请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档案室应及时将申请单转交少年刑事审判庭,少年刑事审判庭应依据《椒江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及时作出是否准予查阅的决定。不能查阅的,应在申请单上说明理由,由档案室向有关机关、单位说明情况。如查阅公安卷、检察卷的,必须先经得公安、检察部门批准同意。

第九条  被封存的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已形成电子诉讼档案的,原则上使用电子诉讼档案,且在法院档案室查阅,如因电子扫描不清等正当理由须查阅纸质档案的,由档案室审核调取纸质档案。

第十条  司法机关查阅被封存的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的,原则上不外借,因办案确需外借的,应经办案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卷手续,并限期归还。

第十一条  查阅被封存的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保密承诺,不得泄露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个人信息等有关诉讼档案内容,不得向有关新闻出版、网络等单位或个人披露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被告人的资料。

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有关诉讼档案查询的制度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本院《诉讼档案查阅、借调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本条第一条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法院内部因办案需要查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诉讼档案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与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新的指导意见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Print Friendly, PDF & Email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