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4永嘉县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审判管理体制,践行司法为民,充分发挥诉讼保全制度的功效,切实解决当事人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困难的实际问题,规范担保机构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的信用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当事人申请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不良后果,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受理案件由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活动。

  第三条 担保机构开展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机构准入标准 

  第四条 本院建立诉讼保全担保机构名册。

  凡列入诉讼保全担保机构名册的担保机构,可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第五条  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登记注册经营地在温州地区范围内,并在管理机关备案,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构架的担保机构;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且风险补偿机制健全;

  三、拥有一年以上完整经营记录,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四、自有银行存款及资产每月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不含担保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

  五、按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风险准备金,并实行专户管理;

  六、具有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配备或者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风险控制能力强;

  七、能按照本院要求,及时向本院提供上年度及近期财务资料、对外担保等信息和资料。

  第六条 申请开展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经过年检的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中国人民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4.担保机构股东构成情况,担保机构组织构架、核心部门及其主管部门人员简要情况;

  5.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最近期报表,上年度及最近期税务申报表;

  6.担保机构的公司章程、项目评估审核制度、保后管理制度、偿付及资金补充机制、担保费用收取标准、准备金提取及管理等内部制度文件;

  7.上年度及最近期风险准备金专户银行对帐单。

  8.担保机构的年度总结报告。

  第七条 担保机构确定为两家以上,时间暂定为两年,准入资格由本院民二庭、监察室、办公室共同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章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开展方式 

  第八条 申请担保机构担保的,申请人可从本院诉讼保全担保机构名册中自行选定担保机构。

  第九条 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是为申请人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承担担保责任,其责任方式是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凡向本院申请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必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向我院报送财务报表及业务开展统计表。

第四章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一般按照公开费率标准收取费用,也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酌情收取费用,但担保费用的收取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担保机构的收费标准应书面报本院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担保机构信用担保的,按本院提供担保公司名单由申请人自行和担保公司协商担保责任范围及担保收费等。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有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担保机构给予减免担保费用:

  (一)本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案件当事人;

  (二)有确切证据证明经济困难的申请人;

  (三)其他确实需要担保机构减免担保费用情形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减收担保费用的,须向本院业务部门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本院业务部门审核确认后,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章 担保机构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担保机构,均一律予以退出处理:

  1.  担保机构一年内发生违约或违规操作行为的;

  2.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3.上年末银行存款未能达到其注册资本60%的;

  4. 所担保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5.担保机构的其他行为对本院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浙江审判研究网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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