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17北仑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

甬仑法〔2015〕15号

为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共同促进公正司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第一条 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有效发挥辩论制度在查明事实、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各项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全院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积极为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律师依法参与诉讼,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遵循尊重、理解、友善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以推进法官和律师在实现公平正义过程中的良性互动。

第三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恪守中立形象,平等对待并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司法不公的怀疑。

第四条 执行“绿色通道”制度,对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在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后,免于人身检查,可直接进入法庭。

第五条 充分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阅卷权,在接到阅卷申请当日安排律师查阅、摘录、复印案件材料(查阅、摘抄、复印案件材料的范围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因工作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向律师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

第六条 设置会见、书写、休息专门区域,提供桌椅、WIFI等办公、休息设备,为法官与律师交流案件情况,律师提交材料、庭前准备、休息等提供便利。

第七条 充分利用12368司法服务热线的法官预约功能,对律师申请会见法官的,应于当日答复并及时安排。

第八条 确定案件开庭时间时应先征询律师意见,为律师提前安排工作提供便利。律师认为需要调整原定开庭时间并提出申请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审查并告知审查结果。

第九条 充分保障律师在庭审中发表质证、辩论意见的权利,律师经审判长或独任法官许可后可以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第十条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避免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如确有必要,可用平和文明的语言提示律师发言应当简明扼要,或者主动归纳要点,再询问律师是否有其他补充,或请律师到审判席前进行适当的提醒,也可视情休庭与律师进行交流,提醒律师注意庭审言行。

第十一条 因当事人情绪异常等原因影响庭审正常进行,律师认为有必要进行庭下交流的,可以提出休庭申请,法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即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不得使用训斥、嘲讽等不尊重律师的语言语气,不应在当事人面前有指责、批评或贬损律师的言行。

第十三条 保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如发生当事人辱骂、威胁、殴打律师情形的,应及时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除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律师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或誊写庭审笔录,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准许。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应当准确归纳律师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的主要观点和意见,对各方的争议焦点应着重分析,阐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六条 律师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接收诉讼材料的,应当予以准许,并通过市中院与市司法局联合搭建的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点对点电子邮件专用送达平台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副本。

第十七条 监察室应对律师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若确给律师执业带来不便或给案件公正处理带来不利影响的,责令相关人员立即纠正,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二、健全法官与律师的沟通交流机制

第十八条 加强法官与律师相互之间的工作联系,建立日常的沟通联络机制,形成法官与律师互相尊重、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第十九条 在外网网页互动交流栏目专设“律师邮箱”,收集律师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对需要回复的内容及时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同区司法局邀请律师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座谈会,通报各自工作情况,相互听取意见建议,必要时经双方协商也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通过与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形式,开展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经验的交流学习,沟通提高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积极争取律师的支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岗的作用,相互配合做好诉讼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信访化解等工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的合力。

三、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

第二十三条 法官不得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代理人、辩护人,也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或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代理、辩护及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二十四条 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或打听案件审理情况,不得违反规定为律师联系案件承办法官。

第二十五条 法官不得违反规定向律师提供案件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第二十六条 法官不得私自、违规会见担任案件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律师。

第二十七条 法官不得参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组织的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法官发现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时,应由法院处理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不应由法院处理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反映相关线索,提出司法建议。

四、附则

第二十九条 执行案件听证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书记员、速录员、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及在我院参与诉讼的法律工作者。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宁 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5年2月17日


 主送:区司法局,宁波市律师协会。

本院各领导,各部门。

抄送:市中院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2015年2月1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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