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6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已于2015年9月22日经中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特此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为完善破产财产处置机制,节约破产财产处置成本,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率,规范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若干问题的纪要》、《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温州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纪要。

第一条 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破产财产,应优先考虑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的除外。

第二条 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应遵循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原则,尽力简化流程,充分保障各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条 破产审理部门、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管理人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有效协调,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实现工作效果最大化。

第四条 法院与管理人应各自履行职责。法院受托提供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和技术服务;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委托人的职责,并根据处置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破产财产应优先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

(一)机动车;

(二)产权明晰的不动产(包括异地);

(三)适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的其他财产。

第六条 管理人应在破产财产处置方案中对标的物是否适合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作出判断,并对债权人会议和担保债权人作出释明,引导债权人会议和担保债权人优先选择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

第七条 债权人会议应就企业全部或部分破产财产是否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作出决议。

第八条 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全部或部分破产财产的,应同时对是否需要对破产财产进行价格评估作出决议。对执行程序中依法形成且在破产财产变价时仍在有效期内的评估报告,管理人可引导将其作为确定破产财产变价的依据,债权人会议有异议并有合理依据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认为需要对破产财产进行价格评估的,评估机构应优先从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浙江法院公开网)的名册中进行选择,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确定后由管理人进行委托。

债权人会议认为不需要对破产财产进行价格评估的,管理人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或其他估价方案(并附估价的理由)后,由债权人会议依法表决确定破产财产的处置价格。

第九条 破产财产的评估价(或估价)确定后,债权人会议应就起拍价、保留价作出决议,决议中应明确起拍价、保留价的预案,以便流拍之后启动再次拍卖。

第十条 对已经设立担保的破产财产的处置,管理人应就下列事项征求担保债权人的书面意见:

(一)是否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担保物;

(二)是否就担保物进行价格评估以及评估机构的确定或不委托价格评估情况下担保物估价的确定;

(三)起拍价、保留价的确定;

(四)其他应征得担保债权人同意的事项;

管理人应当将担保债权人的书面意见提交给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应将担保债权人的书面意见作为决定是否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担保物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全部或部分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应向法院的破产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同意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全部或部分破产财产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副本;

(三)担保债权人的书面意见;

(四)拟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的破产财产状况(包括权属登记证书复印件、评估报告、瑕疵状况、腾空与否状况、优先购买权情况说明等材料);

(五)债权人会议或担保债权人关于评估价(或估价)、起拍价的确定、是否设立保留价以及保留价的确定的意见材料;

(六)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情况调查表、视频及照片等拍卖所需材料;

(七)法院认为还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破产审理部门收到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管理人。在管理人补齐相关材料后,破产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移送《移交拍卖审批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收到《移交拍卖审批表》等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查。

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破产审理部门。在破产审理部门补齐相关材料后,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决定是否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破产审理部门。决定不予处置的,应向破产审理部门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决定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的,应根据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意见确定标的物的起拍价、保证金、增价幅度、保留价等,并在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情况调查表、视频及照片的上传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拍卖流程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如债权人会议有特殊要求,可作出决议,由破产审理部门商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协调后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正在处置的破产财产,无正当理由不得改为传统拍卖方式处置,确需改变的,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并向破产审理部门作出合理说明。原定通过传统拍卖等其他财产变价方式进行处置的破产财产,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改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事先完成的评估(估价)结果等材料可直接应用到该拍卖程序中。

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违约未支付价款的,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暂由管理人予以扣留。拍卖公告费用、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及其他合理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退还原买受人;不足的由管理人自行向原买受人追偿。原买受人有异议的,由管理人与原买受人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付清余款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与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将《拍卖成交确认书》副本移交给破产审理部门。

拍卖未成交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在流拍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未成交情况说明书》,并提交给破产审理部门;破产审理部门收到后再移交给管理人。

第十九条 拍卖流拍之后,如债权人会议决议中已有再次启动拍卖程序的预案,则管理人应根据预案直接向破产审理部门申请启动拍卖程序;如无预案,则管理人应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再次启动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的程序并向破产审理部门书面报告。

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的次数不受限制,由债权人会议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破产财产的交付手续由管理人负责办理。管理人应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履行交付破产财产的义务。如有需要,由破产审理部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手续协助管理人办理破产财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破产财产交付给买受人后,财务部门根据破产审理部门出具的《浙江省人民法院拍卖款划付审批表》将拍卖价款支付至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代为申报、缴清应由出卖人承担的税费的,可从所得拍卖价款中予以先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可以同时以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形式,授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本纪要中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试行)》、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纪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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