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4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审价委托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和本院各部门:
根据有关法律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规定,本院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审价委托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建设工程审价委托管理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本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建设工程审价委托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缩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期限,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效率,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结合本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需要鉴定的案件,业务庭在收到案件10日内或第一次开庭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在鉴定机构名册内协商选择鉴定机构。
协商不成的,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对外委托。标的额较大,证据材料多,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招投标形式确定鉴定机构。选定中标鉴定机构要考虑的内容为鉴定费用、鉴定期间、鉴定方案的合理性等。
  第二条 业务庭在组织协商鉴定机构的同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在15日内提交鉴定材料。
  第三条 业务庭可会同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指导双方当事人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材料一般包括:1、招、投标文件;2、施工合同;3、施工图纸;4、竣工图纸;5、开、竣工报告;6、工程验收单;7、工程联系单;8、工程价格签证单;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0、结算书;11、计算稿等。
  第四条 鉴定材料应当分门别类以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册内列明内容清单,每一册写明编号,施工图纸单独装订提交,鉴定材料一式二份。
  第五条 业务庭在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及时转交对方当事人,并在10日内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并制作质证笔录。
  第六条 业务庭在完成鉴定材料交换与质证后的3日内,将《司法鉴定决定书》及相应的鉴定材料移交给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双方办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司法鉴定委托书》及相关鉴定材料提交给鉴定机构,并办好交接手续。
  第八条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委托鉴定的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向鉴定机构交纳鉴定费,逾期不交纳视为放弃鉴定。
  第九条 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5日内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核,并函告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需继续补充的鉴定材料。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于3日内将函告内容通知业务庭,由业务庭书面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材料。
业务庭在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及时转交对方当事人,并在5日内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制作质证笔录。业务庭及时将鉴定材料提交给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及时交给鉴定机构。
  第十条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业务庭与鉴定机构协商确定鉴定初稿出具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期限届满前10日内,因案件疑难复杂,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与业务庭批准,可适当延长鉴定时间,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鉴定机构应当在上述期限确定之日1个月内完成现场勘查。如鉴定需要,可再次向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提出现场勘查。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在作出鉴定初稿后3日内通知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初稿后3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审核。当事人应在7日内书面提出审核意见,疑难、复杂案件审核时间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二条 经审核鉴定初稿及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认为还需由当事人提交鉴定材料的,业务庭应在审核期限届满后3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鉴定材料,告知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法律后果。
业务庭在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及时转交对方当事人,并在5日内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制作质证笔录。业务庭及时将鉴定材料移交给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及时交给鉴定机构。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在收到案件所需的补充鉴定材料后,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业务庭与鉴定机构协商确定正式鉴定结论出具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第十四条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收到鉴定结论后,应会同业务庭予以审查,审查后认为鉴定机构已经完成鉴定事项的,移交给业务庭,双方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鉴定不能在确定期限内完成或者鉴定结论不符合委托要求的,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鉴定机构书面解释原因,鉴定机构在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督办下限期完成或者进行补充鉴定。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必要时可组织鉴定专家进行指导和评审,鉴定机构应按专家指导意见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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