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03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拍卖保留价的规定》

本院各部门: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拍卖保留价的规定》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拍卖保留价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执行过程中对外委托拍卖操作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拍卖的,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为评估价(省高院规定为司法处置价,即评估中确定的快速变现价),执行机构在移交拍卖材料时,应同时将评估价告知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由对外委托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通知拍卖机构。

二、第一次拍卖流拍再行拍卖的,需要执行机构确定建议保留价的,由执行实施部门三人以上集体讨论决定,最迟在拍卖开始前七天将建议保留价交对外委托管理部门。案件承办人在讨论时应到场介绍案情及拍卖的财产情况,但不得参与讨论。

三、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在再行委托拍卖以前,牵头召集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执行监督部门人员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确定拍卖保留价。由执行实施部门提出拍卖建议保留价的,可要求执行实施部门人员到会陈述拍卖建议保留价提出的理由。

四、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的保留价与执行实施部门的建议保留价正负相差10%以上的,应当报请分管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的院领导批准。

五、拍卖保留价确定后,参与讨论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对外委托管理部门负责保管讨论纪录,并制作保留价确定书带到拍卖现场,按规定的程序开启。

六、拍卖的财产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的确定参照市价,并按以上程序操作。执行实施部门在提出建议价前应当征询案件当事人及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七、需要对流拍的财产进行变卖的,一般由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实施。如确有必要交由执行机构操作的,可由对外委托管理部门与执行机构协商后,交由执行机构办理。变卖价格的确定参照上述规定。

八、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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