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7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强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现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加强制裁规避执行行为 的指导意见》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强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严厉制裁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切实取得成效,现结合全市法院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避执行行为的认定
1、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或对生效法律文书负有协助义务的其他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为财产给付设置障碍等方式,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达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为规避执行行为。
规避执行行为包括逃避行为、规避行为、抗拒行为。
2、逃避行为,包括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故意长期不归、下落不明、外出逃避执行的行为;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的行为;故意放弃或怠于主张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行为;被执行人隐瞒、漏报财产的行为,及其他被执行人为达到不履行义务目的的直接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3、规避行为,包括被执行人利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利用执行和解、执行救济等制度拖延履行或不予履行的行为;利用公司分立、关联交易、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等公司制度转移财产不予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高消费行为,及其他被执行人企图利用合法形式掩盖并欲达到不履行义务目的的行为。
4、抗拒行为,包括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利用他人实施暴力抗拒执行,及其他相关人员利用暴力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
二、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一般规定
5、严格落实执行告知制度。告知被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前一年内隐匿、转移财产或为财产设定他项权利,须自觉将相关财产返还原状,拒不返还或立案执行后仍存在规避、逃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执行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6、强化对执行财产的查控。执行法院要严格执行申请执行人财产举报和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积极适用省高院及中院关于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实行奖励的相关规定;认真利用应急联动平台实现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查控;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其出境,被执行人有护照拒不交出的,应当宣布其护照作废;对诉讼中或执行中保全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担保财产,要加大执行力度,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7、实行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通过向社会公告,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以其他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有违反限高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和有关单位不予协助执行的,依法给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贯彻执行立审执兼顾制度。认真贯彻中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兼顾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不断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部门各环节在财产保全方面的力度,促进形成合法、正确、利于执行的裁判法律文书。立案、审判部门应当加强对案件管辖及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防止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发生。
对执行中涉嫌犯罪行为移送的,审判部门应当快审快结。
9、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协助。建立、健全与公安、人民银行、房地产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协助执行机制建设,逐步建立统一的执行案件信息查控平台,简化财产查控手续,提高财产查控效率。
10、积极探索执行新方式、方法。贯彻执行最高院关于委托执行工作的相关制度,做好案件的委托执行、受托执行工作;执行中不断加强审计执行的运用,查实被执行人是否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事实,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建立并适用律师调查令制度,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的调查权限。
11、扩大舆论宣传。强化事先防范规避执行行为力度,宣传诚信意识、守法意识;对典型的反规避执行的案例可在当地媒体上公布;不断完善执行公开制度;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局面的形成。
三、对具体规避执行行为的处理
12、对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财产混同、放弃债权等方式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限期被执行人予以追回,被执行人未追回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措施,也可依法变更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13、企业法人利用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抽逃注册资金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或裁定追加开办单位,由其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执行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确定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14、对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取得生效法律文书,阻扰或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建议作出该裁判文书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予以再审;执行中案外人向非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已经被受理或正在审理之中,尚未作出判决的,受理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或撤销案件,并告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15、执行中被执行人企图利用执行和解、执行救济制度拖延执行的,执行法院已经查明的,应当不予准许。对查明并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利用执行和解等方式故意拖延执行并继续拒绝履行的,应当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等制裁措施,并严格计付执行和解、执行救济期间迟延履行的利息。
16、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涉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特殊身份案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阻扰执行的,应当向当地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人大、政协机构等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向当地主管部门通报有阻力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法院集中进行通报。涉特殊主体案件通报后,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跟踪落实。
17、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长期外出逃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执行案件信息,报送人行征信系统予以记录,同时可以报送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及其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并可以通过电视等媒体进行曝光,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被执行人财产明确的,可以直接对其财产依法执行。
18、被执行人直接实施暴力抗拒执行行为或利用其他人抗拒执行的,执行法官应当注重证据意识,做好抗拒执行行为证据的固定、收集工作,并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应当采取拘留措施。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犯罪发生地公安机关处理。对抗拒执行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上一级法院。
四、其他
19、本意见如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相抵触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20、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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