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4在日本如何提起建设工程诉讼?如何有效答辩?

以下日本诉状实例,摘录自王亚新著《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法悟(微信号:fawu100)、房地产争议解决(微信号:Real_Property_Lawyer)  授权转载

1998年第890号建筑承包工程费请求案件

一、起诉状


原告:C工务店 地址:某县某市某区某街某号

电话及电传号码 电子邮件信箱号码

法人代表总经理 C

原告诉讼代理人 R法律事务所律师

地址:某县某市某区某街某号

电话及电传号码 电子邮箱号码

 

被告:N 地址:某县某市某区某街某号

 

建筑承包工程费请求案件

诉讼标的价额 2000万日元

诉状印花金额 97600日元

 

诉讼请求内容

请求裁决所做出以下判决并宣言可暂付执行: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万日元,另加从1998年6月17日开始到上述金额支付完毕为止的时期按年息6分计算的利息。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诉讼请求原因

(一)原告是以承包建筑工程为业的有限公司。(参见附件3:营业执照)

 

(二)原告于1997年11月5日向被告承包了一栋两层楼住宅(参见附件4:显示建筑所在位置的地图等有关文件。以下称“本案建筑”)的建筑工程并签订了合同(参见甲方第一号证:建筑承包工程合同文本)

合同约定:1.工程承包费为2000万日元,在本案建筑落成并交付使用时全额支付。

2.工期从1997年12月15日到1998年6月15日为止。

 

(三)原告根据上述合同施工,于1998年6月7日完工,并在同月16日将本案建筑移交被告使用(参见甲方第二号、第三号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及建筑物交付使用证明)

 

(四)原告法人代表在1998年6月16日移交本案建筑时要求被告履行全额支付承包工程费的合同内容,被告却以本案建筑尚有未完成的部分,什么时候全部完成什么时候再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费。原告当时主张如果被告不愿支付工程费,本案建筑的移交使用也应延期。但是,被告以已经预定第二天6月17日必须搬出原来暂住的地方,非入住新居不可为由,坚持当天移交。原告考虑到被告所主张的未完成部分可以改日协商解决,承包工程费只好到时再收回了,于是不得已地向被告办理了移交。但是,被告却一直拖延,不肯支付承包工程费。

 

(五)为此,原告请求被告根据合同支付承包工程费2000万日元,以及按商事法定利率利息年利6分的比例,支付从本案建筑移交的次日1998年6月17日起到工程费支付完毕为止这段期间内的迟延损害赔偿金。

证据方法

(一)甲第一号证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契约书

(二)甲第二号证 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甲第三号证 本案建筑移交证明

附件

(一)诉状副本 一部

(二)甲一号证到三号证的复印件 各一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一部

(四)诉讼代理委托书 一部

(六)显示本案建筑所在位置的地图 一套

1998年7月31日

 

 

二、答辩状


 

原告:C工务店 地址:某县某市某区某街某号

电话及电传号码 电子邮件信箱号码

法人代表总经理 C

原告诉讼代理人 R法律事务所律师

地址:某县某市某区某街某号

电话及电传号码 电子邮箱号码

被告:N 地址:某县某市某区某街某号

被告诉讼代理人 J法律事务所律师

地址:某县某市某区某街某号

电话及电传号码 电子邮箱号码

 

对原告诉讼请求内容的答辩

请求裁决所做出如下判决:

(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对原告诉讼请求原因的回答

(一)承认请求原因之一、之二和之三所述内容中,原告从事了本案建筑的施工以及1998年6月16日原告已将本案建筑移交被告的事实。

 

(二)否认请求原因之三中所谓原告已于1998年6月7日将本案建筑完工的陈述。原告并没有完成本案建筑的工程。理由如下:

 

1.在本案契约书中,尽管写明在本案建筑二楼南侧应有阳台,但现在的本案建筑并无这样的阳台。原告在签订合同前提出的工程概算书(参见乙第一号证)也明确显示工程内容包括阳台在内。

 

因原告未能提供使被告满意的阳台设计和有关施工方案,在施工之前和过程中,被告曾数次向原告方负责施工的K提出尽快提供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结果,原告方提供的设计施工方案还是未能使被告满意。K对被告说:“阳台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慢慢考虑也不晚,先放一放你看怎么样?”被告以为这之后原告会提供更好的方案,因此就听从了K的建议。但事实上原告方再也没有提过阳台的事,一直到今天。

 

2.本案建筑的居住面积与设计不符,明显少于合同规定的数字。

按照合同,本案建筑的居住面积应为119.5平方米(见乙第一号证),但现在的居住面积只有大约110平方米(甲第二号证)

 

3.本案建筑的排水设备整体上有排水不畅的问题,尤其是厨房的排水,时不时会发生积水在水槽里的情况,已经给日常生活带来了不便。

 

4.本案建筑厨房的外突窗户有漏雨问题。被告入住后一个星期即开始漏雨,现在厨房内部的墙壁已经出现点点黑斑。

 

5.本案建筑的正门的门扉有开合不便的问题。开门时如果不紧捏门把手往上提,门扉下端就会与门框摩擦,发出嗓音且不易打开。

 

6.本案建筑一层走廊附近和楼梯的地板,一走就吱喳作响。尤其是楼梯的吱喳声明显得一层卧室都能听见。被告及家人不得不尽量注意轻步。

 

7.本案建筑的东侧外壁从基础部分到卧室的窗户附近,已出现了一条宽约1.5厘米、长约2.3厘米的裂缝。有必要采取补修防漏措施。

 

8.按照合同,本案建筑内部的主要支柱应使用桧木,实际上用的却是比桧木便宜的杉木。1998年2月中旬前后,被告为了观察工程进展状况访问工程现场时,发现支柱使用的是杉木,曾当即要求原告方K做出说明。K只是回答因为材料采购方面的方便。被告进一步要求改用桧木,被告方却没有答应。

 

(三)请求原因之四的内容中,“坚持当天移交”的部分否认;“改日协商解决,承包工程费只好到时再收回,不得已地办理了移交”的部分不知;其余部分承认。

 

被告根据合同规定的本案建筑移交期限,将退租并搬出以前所居住房的时间定在6月20日,已做好了搬家的准备。如果照原告方主张的那样延期移交的话,被告一家将无处安身。而且,延期的原因在于原告未完成工程这种被告方完全没有责任的情况,被告不得不要求原告提供包括先移交在内的住房条件,而并非只是“坚持当天移交”。

 

(四)对请求原因之五有争议。

 

证据方法

乙方第一号证 本案建筑工程概算书及附属文件

 

附件

(一)乙第一号证的复印件 一部

(二)诉讼代理委托书 一部

1998年8月14日

 

三、编者按


 

小编通过对该两份诉状的浏览,发现其中原被告信息、诉请内容基本与我国实务差别不大,唯在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原因”和答辩状中的“诉请原因回答”有所不同。在日本的诉讼文书中,对案件事实内容作详实的描述,从主体、约定内容到争议内容都分类详细列明,更为关键的是对案件证据材料的编排和应用相较国内也更清晰具有调理。

在上期推送中,小编就曾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尤其在房地产建设工程诉讼中,由于工期长,单位多,施工不规范,材料保存不完善,积年累月必然导致证据遗失、证据效力瑕疵,而往往到工程竣工时各方争议才会浮出水面。因此小编以为建设工程案件,还原施工现场,靠的就是证据。

小编日常看到的大多数诉状中只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事实的真实性,要么期待法官的自愿相信,或者让法官自己对应证据目录找吧(唉,真难为了我们的法官)。小编觉得,若按上述诉状的编排,把证据编号附在每个诉请之后,才能让法官内心确认,因为只有用证据讲的故事,法官才会相信是法律事实。

 

小编有幸参加一次诉讼专题培训,如今各级法官都忙的很,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一般开庭前才会扫一眼双方的文书。(此点,小编尚未证实,望各位看官能核实)无论如何,文书都是我们给与法官的第一印象。论点明确的文书,与一一对应的证据罗列,法官印象中的“案情”即为你的请求。

在复杂的建设工程案件中,谁先让法官理解“案情”谁就占据有利地位。碰上些复杂到谁也说不清楚的案子,那法官第一印象就更为重要了,对方要想改变法官的印象,就得承担更为繁重的口舌功夫。

 

诉讼容不得半点虚假,诉状中的每一句话都必须有理有据,陈述之事必有证据支撑,观点之论必有法律支撑,小编以为,夯实诉状功底,方能决胜法庭。虽然可能诉状的争议焦点明确后,有利于被告答辩,但若被告跟着你诉状的节奏一一反驳,那么请问本案争点是什么?必然是以你提出的经证据证明的诉讼请求!一旦对方答辩时未附上相关证据,则胜负不言自明。

 

当然,这对证据材料编排要求较高,小编初步归纳,建设工程案件的证据编排以时间顺序为主兼顾突出重点较好。主线按时间顺序编排有利于梳理清楚案件,特别是针对历经数年的工程施工情况;其次,也要突出重点证据,提示争点,向法官强调诉请的事实。

 

最后,参考日本的诉讼文书,用“甲、乙”来区分原被告双方提交证据是个不错的选择。减少庭审时双方都用“我方提交某某证据”,使得书记员记录时分辨不清,也使得法官在案后有所混淆。

Print Friendly, PDF & Email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