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08宁波中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第四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第四辑)》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92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解答》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各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如《解答》中所涉及的问题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不一致,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为准。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8日

 

一、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如何确定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答: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的计算,应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如果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已公布,那么可适用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二、当事人在租赁房屋和住所地之间经常往返,租赁房屋所在地是否可视为经常居住地?

答:经常居住地是当事人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当事人在租赁房屋与住所地之间经常往返,需要考虑当事人往返的具体情况,并按照通常人的理解,判断是否属于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情形。

 

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是否应当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数额?

答:被扶养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适当调整。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按照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的身份确定?

答: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扶养人收入的损入,与扶养人的身份相关联,应当按照扶养人的身份确定适用农村或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五、在多人参与的体育活动中导致人身伤害的责任如何确定?

答:体育活动有一定的活动规则、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场合、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具体因素。如果被告有违背活动规则的行为,且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导致原告受伤,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均按照活动规则进行,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由被告适当予以补偿,以合理分担损失。

 

六、接受劳务一方为单位的,提供劳务者因在工作中受伤请求单位赔偿,应适用什么法律?

答:单位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单位的责任。

 

七、消费者因购买过期食品而要求销售者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是否应当支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十倍赔偿是在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时才成立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一方应当举证证明销售者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以及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消费者购买过期食品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可以支持其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请。但消费者为购买不合格食品而支付的价款不能作为适用十倍赔偿的损害事实。

 

八、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死亡赔偿金应适用何种标准计算?

答:应当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8日废止。

 

九、因火灾造成损失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数额?

答:可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并参考案件的其他情况综合予以认定,如火灾后是否进行了协商,清点财产损失时的状况,损坏的财产是否已处理,是否还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损失数额等情况。在只能确定损失物品的种类,不能确定数量、型号、购买年限等信息的情况下,对原告不能苛以过高的证明标准,具体损失的确定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十、不当得利之债是否能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

答:不当得利之债属于一般债权,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之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未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提起异议之诉,能否另行针对执行标的提起民事确权之诉?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中,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就执行标的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因此,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未在15日内提出异议之诉,而是另行提起民事确权之诉,可中止审理,如果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十二、因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如何确定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所造成的损失数额?

答: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因保全所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的损失。如果不能直接确定损失数额的,在个案中应具体分析,可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市场因素等情况,酌情认定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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