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13从商事案件的审理周期看如何提高商事案件的办案效率

注:本文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商事案件为数据分析基础

自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江北法院商事案件的收案数和结案数逐年上升,但审理天数和周期缩短,通过分析影响商事案件审理周期的因素来看,仍可通过一些具体的改进措施来提高商事案件的办案效率。

一、商事案件个案审理周期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从该院近4年(指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商事案件审理周期的统计分析来看,有以下特点:

1、从收案与结案数来看,两者均成上升态势,但个案的平均审限天数以及审理天数均有缩短。

2011年商事案件的收案数为987件,结案数为977年,案件的平均审限天数为49.96天、审理天数为66.07天;2012年收案数为1091件,结案数为1103件,案件的平均审限天数为37.77天、审理天数为59.26天;2013年收案数为1145件,结案数为1120件,案件的平均审限天数为28.24天、审理天数为51.54天;2014年1至6月收案数为735件,结案数为694件,案件的平均审限天数为25.32天、审理天数为46.58天。(参见图1)

图1.  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收案数与结案数对照图

2、与同时期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相比较,商事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较长。

    该院2011年民事案件的平均审限天数为28.58天、审理天数为35.41天;2012年民事案件的平均审限天数为27.1天、审理天数为35.68天;2013年民事案件的平均审限天数为19.11天、审理天数为31.48天;2014年1至6月民事案件的平均审限天数为11.87天、审理天数为25.2天。因此,与民事案件相比,商事案件的审限天数与审理天数普遍较民事案件长。(参见图2)

图2. 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商事案件审批天数与民事案件审理天数对照图

3、新类型以及疑难复杂型商事案件的审理周期长。

自2011年至2014年6月,江北法院共受理了3958件商事案件,因案情复杂或者新类型商事案件的审理天数普遍较长,其中:审理天数为90至120天的案件共228件,占5.752%;审理天数为120至150天以上的案件共210件,占总案件数5.309% ;审理天数在150至180天共91件,占2.292%;审理天数为180天以上的案件共70件,占1.770%。(参见图3)

图3. 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的商事案件审理周期

二、影响商事案件个案审理周期的因素分析

从前述商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比较得知,民事案件的平均审限天数与审理天数均比商事案件要短,从客观上来说,除了民事案件中存在更多的系列案件(如劳动争议纠纷、物业纠纷等),主要还包括商事案件的送达更难、适用公告程序的案件多以及当事人提起保全、管辖异议的情况多,主观上还存在审限执行不严、庭前准备工作不够充分、每次合议的间隔和文书制作、签发未严格规定期限等原因导致诉讼周期延长。

1、送达难,公告案件多,影响了简易程序的适用。

在商事案件逐渐增多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不可能对所有案件都进行直接送达,在司法实践中,更多地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大,很多案件往往无法一次送达成功,甚至在多次送达后,仍不能有效送达,因此采用公告送达的案件日趋增多,而公告送达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送达难是商事案件审理周期长一个不可避免的因素。据统计,商事案件中,公告案件的件数、占全部案件的比例以及判决案件的比例分别为:2011年公告案件为83件、占所有案件数的8.53%、占判决案件数的31.67%,2012年公告案件为243件、占所有案件数的22.06%、占判决案件数的77.62%,2013年公告案件为151件、占所有案件数的14.06%、占判决案件数的42.48%,2014年1月至6月公告案件为124件、占所有案件数的17.84%、占判决案件数的47.97%;多次送达当事人的案件数占所有案件的比例分别为:2011年为5.61%,2012年为7.17%,2013年为7.75%,2014年1月至6月为7.82%。(参见图4)

图4. 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公告案件数与总案件数、判决案件数对比图

2、保全案件多、现有保全模式导致诉讼周期延长。

据统计,自2011年来江北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保全所占比例逐渐上升。而在司法实务中,对当事人提出保全的案件,通常做法是先实施诉讼保全后送达副本。在这种模式下,部分申请人在立案时将保全申请一并递交,但对保全费、担保手续以及保全线索的提供往往不及时,有的案件当事人多次提供或在立案后再调取相关保全线索提供,这样无端的拖延了副本的发放时间,使案件的审理时间延长。

3、当事人提起管辖异议导致诉讼周期延长。

管辖异议申请权,作为维护被告方权益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在某些时候,很容易成为被告拖延诉讼的借口。自2011年来,商事案件中共有82件案件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其余有35件案件对一审法院的管辖裁定提出了上诉。在上述案件中,仅有7件案件因一审法院无管辖权而移送。在统计过程中发现,共有19件案件因已经明确约定或者是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的管辖地法院后被告仍提出管辖异议,占管辖异议案件数的23.17%。对管辖明确而提起的异议申请,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可以不予审查,因此管辖异议一经提起,一系列的程序包括通知缴费、审查并作出裁定,并要求在裁定生效后再给予三十天的举证期限,这样一来,一起非常简单的案件,最后到开庭时,审限马上就要届满了,这样案件的诉讼周期也被拉长。

4、庭前准备不充分,多次庭审的大量存在。

目前,对案件进行真正意义上庭前准备工作并不多。而庭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是导致多次开庭、延长审理周期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庭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对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举证指导不到位,导致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且大量的证据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和庭审空间中进行质证,造成法官本身对诉讼程序的进行出现失控,难以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增强庭审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为了查清事实,只好多次开庭,造成案件审理周期不必要的拖延。

5、审限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弹性处理。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简易程序3个月审结民事案件、普通程序6个月审结民事案件的期限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因“案情复杂”,案件审理可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审限,由上级法院批准后可继续延长。实务中,作为基层法院,虽然报请院长批示延长的案件很少,但存在承办人为了考核的需要,要求当事人以申请庭外和解的方式扣除审限,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次数和时间均没有限制,这样往往会使审限处于一种皮筋状态,无形中造成个案审理周期的延长。

6、开庭、合议、文书制作以及签发没有严格期限规定。

从统计分析发现,简易程序的开庭时间一般在立案后第26天,而普通程序的开庭时间一般在立案后的第45天。同时,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规则》关于“案件在开庭后的5个工作日内评议,在评议或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法律文书”的规定,对普通程序的各次合议间隔没有明确规定。这样,承办法官在同步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和简单案件的情况下,往往会先解决较为简单的案件,将复杂的案件置之其后;同时,有些承办法官审判效率意识不强,过多地强调调解结案,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根据统计得出的结果,一般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开庭12天后才制作出法律文书初稿,普通程序案件的法律文书在最后一次庭审后27天才制作出裁判文书初稿,在文书审批上,简易文书的审批一般在2天左右,而普通程序的文书审批平均在4.5天左右。因此,对上述期限缺失规定,往往会为制约诉讼效率的提高。

三、缩短商事案件个案审理周期、提高司法效率的对策

1、改进送达,加大对非复杂性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率。

简易程序适用率与审理周期成反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周期明显低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案件,这样也使审判庭法官有充裕的时间集中审理案件类型较新,案情较复杂的普通程序案件,案件的审理周期也相应缩短,案件审判质量也随之提高,诉讼成本得以降低。在商事审判实践中,大量简易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不能有效送达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因而加大了普通程序的适用,也延长了个案的审理周期。因此应对目前的送达方式进行一定的改革。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1)对送达方式进行立法改革。首先,应成立专门的送达人员和机构,配备专业的设备,包括车辆,使送达工作制度化,专业化,以使法官从繁重的送达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投入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其次,应加快推行手机实名登记制,尽量多的采用短信或电话送达的方式缩短送达的时间。再次,建立多层面的公告送达载体。为防范被告故意躲避的情况,建议公告送达时可以采用地级市或省以上的主要电视媒体上发布送达信息,以敦促当事人到庭应诉。

(2)强化当事人的送达推进义务。应明确原告在起诉时提交被告的确切地址,以保证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若原告在调查后不能提供被告确切地址的,应当在起诉时予以说明并提供当时查找被告的线索证据;原告因提供地址不实造成法院反复送达并影响案件进程甚至故意隐瞒被告新的地址、提供不能送达的地址以获取对其有利结果的,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有效防止原告将确定被告方正确地址的责任在起诉阶段就转交给法院。

2、对保全案件,改变先保全后送达的一刀切做法。

(1)对保全的标的为抵押物时,可以在保全之前送达副本。

对当事人提供的保全标的物即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抵押物的保全案件,因先行送达副本并不会使被告转移该财产,因此可以在保全开展前先行送达副本。

(2)对外地保全时,尽量对传票等诉讼材料一并进行送达。

对当事人为外地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去外地保全的案件,考虑到目前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的情况大量存在,为了有效送达和提高诉讼效率,建议审判业务部门将需要送达的诉状、传票等诉讼文书一并交于执行保全的法官在保全时一并送达,提高送达的准确性,缩短办案周期。

3、改进管辖异议的处理模式。

因管辖异议申请的处理导致诉讼周期的延长,为此,建议对管辖异议的处理方式以及之后的举证期限的指定作如下改进:一是对管辖异议的缴费问题上,因管辖异议费用仅为一百元,可以在送达副本等材料时将管辖异议缴费的方式以及时间进行告知,并要求当事人在提出异议后一日内交至法院,否则视为撤回相关申请;二是因现行规定管辖异议申请由立案庭专人处理,而立案庭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在立案前已经进行了初步审查,故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若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是清楚、明确的情况下,应在三日内作出裁定并进行送达;三是修改现行关于管辖异议作出后需要给予当事人不少于三十天举证期限的规定,对简易程序,在管辖异议生效后当日即可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并指定在三日后开庭即可,对普通程序案件可视案件情况适当延长,这样可以大大加快管辖异议案件的处理,缩短审理周期。

4、加强庭前准备,对疑难复杂案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尽量先行证据交换。

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对疑难复杂案件可考虑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同时提高证据交换的效率,应在确定证据交换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关案件基本事实所需提供的证据。通过证据交换,可以使各方当事人互相了解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法律依据或者对方抗辩的理由,使法庭可以更好地确定争议焦点。同时在法庭审理时变得相对集中,这样既减少当事人和法院人力物力的耗费,也可大大节省了庭审时间,降低了诉讼成本。据统计,对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在庭审次数、庭审时间、案件审理天数、节省了其他合议庭人员时间、案件调撤率、司法判决的认同感上明显优于同类型未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

    5、加强内部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针对近年来法官人数的增多,如何充分的利用既有资源、发挥人数优势来缩短个案审理周期可从加强内部分工着手。可以考虑法官—助理—书记员搭配的模式,由法官助理负责所有案件的庭审前的相关工作,包括做好保全、送达、排期、举证通知等程序性工作;由书记员负责案件的记录、归档、退费以及执行等事务性工作;由主审法官主持开庭前进行举证指导、证据交换以及庭审等与案件实质处理相关的工作,这样以便有效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诉讼周期。

    6、强化审限扣除的规定。

    在司法实际过程中,对公告以及鉴定等法定期限的扣除,是无法避免的。但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而扣除的期限,因现行法律以及相关的规定没有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次数和时间进行严格规格,这为拖延诉讼留下了空间。为此,建议个案申请庭外和解的次数和每次和解的时间严格进行限制,以防止实际审理天数与审限天数出现较大差距,同时也为防止一味追求调解损害司法公正,客观上促进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

    7、明确合议的时间间隔、开庭后法律文书初稿作出及审批的时间。

    对普通程序的案件,每一次开庭后需要及时合议,如果合议后没有新的情况出现,应该严格按照合议规则的规定制作裁判文书,而合议时可能因案件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调解的,应当在上述情况消失后次日进行合议,并按合议规则在合议后五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初稿,审批人应该三日内审签该裁判文书;而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在开庭后三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初稿,审批人应在一日内审签该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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