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06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网络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会议纪要》

为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依法妥善审理和执行网络经济案件,促进网络经济发展,优化实体经济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我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提供司法保障,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经研究形成如下纪要。

一、明确司法保障网络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网络经济是我市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一号新产业”,但网络经济相关法律尚不健全,创新和违规界限不明,具有很高风险。全市法院要以“防范风险、鼓励创新、司法主导、多方协同”为指导思想,积极应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新要求,妥善化解纠纷,通过审理执行相关案件,充分发挥促进和规范网络经济的作用。

2.工作原则。一要坚持公正司法,合理裁量。准确把握网络经济纠纷中的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公正高效处理相关案件。二要坚持服务大局,保障实体经济。对有利于温州实体经济发展的,要坚决支持鼓励;对网络经济中的创新因素,要宽容对待,审慎处理;对利用网络规避法律,实施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要坚决打击。三要运用法律原则,弥补法律漏洞。对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网络金融、电子商务、信用支付、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尚未明确的新问题,要运用诚实信用、平等、公平等法律原则,通过裁判确立规则,引导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四要坚持能动司法,延伸审判职能。通过积极调研,多方联动,规范温州网络经济发展。

二、防范风险,营造健康诚信的网络经济发展环境

3.加大对网络侵权和失信行为的制裁力度。切实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审理网络经济环境下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案件。妥善审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支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综合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惩处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制止和制裁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破坏电子交易规则等网络失信行为,维护诚实守信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诚信竞争、有序竞争。

4.做好网络金融违法案件的研判和处置工作。针对利用网络非法集资、洗钱、诈骗等新类型案件多发,严重危害金融安全、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加大对网络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强对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的研判和风险评估,为我市网络金融发展和创新提供优良环境。

5.妥善审理涉及中小微企业的网络经济案件。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共同研判和解决网络经济中的问题,尤其要重视中小微企业在网络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和出现的纠纷,提升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定期发布网络经济中涉及中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为中小微企业经营、融资等行为提供规范的市场指引,积极参与培养扶植一批创业型、创新型、成长型的网络经济企业。

三、鼓励创新,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

6.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制造、网络服务应用等重点创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慎重审理与网络经济重点领域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对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实体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适当加强保护力度和拓宽保护范围。大力加强软件、数据库、动漫、文化创意等新兴文化产业和高新科技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实现激励创作、促进产业发展、保障创新成果与惠及民生的协调统一。及时出台规范性意见,提高对服务外包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拓展服务外包业的发展空间。

7.促进企业提升网络环境下品牌战略的创新能力。充分尊重品牌价值,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老字号的保护。根据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知名度大小确定保护强度和范围,严厉制裁网络经济中存在的商标假冒、恶意模仿等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依法审理驰名商标认定民事纠纷案件,促进本地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培育。

8.采取符合网络经济特点的保全措施。灵活选用对网站(或网店)的保全措施,避免因网站(或网店)停止经营更新而价值大幅贬损。经被保全人申请,且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采用网站(或网店)托管模式维持继续经营。

四、司法主导,不断提高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水平

9.建立完善司法保护工作联络点制度。在有条件的网络经济集聚区、辖区内有代表性的产业基地、小微企业园等企业园区设立司法保护工作联络点,通过定期组织人员开展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等专项活动,了解企业在发展电商战略中遇到的困难和司法需求,及时有效提供司法保护。

10.畅通网络经济纠纷诉讼便捷通道。进一步推进我市两级法院阳光司法和“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网上立案、案件查询、立案材料收转、文书送达、联系法官等在线诉讼服务。通过裁判文书上网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升司法公信力。

11.完善网络环境下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积极探索、深入研究、及时总结网络环境下新出现的网页快照、可信时间戳等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对在公证保全中存在瑕疵,但不影响侵权事实认定的电子证据,可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予以采信。

12.正确认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络交易中的责任。准确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和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既要根据“避风港规则”,不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过重的注意义务,又要从主观过错认定方面入手,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积极性。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定期核验经营主体的合法经营凭证和信用等级,与经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3.建立网络经济纠纷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及时总结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网络经济案件审理经验,发布相关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不断提高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利益衡量和妥善化解纠纷的能力。

五、多方协同,积极构建网络经济发展良性互动机制

14.完善网络经济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体制改革试点,推动公安、检察和法院之间,法院和工商、科技、文化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建设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系统,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标准统一,形成合力,维护自主创新的网络经济市场秩序。

15.完善网络经济案件司法建议制度。针对不利于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督促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消除隐患。将生效裁判中确定的违规经营企业抄告工商局、科技局、文广新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对多次或严重违规的企业,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减少或停止给予企业补贴或其他优惠措施,引导企业合规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

16.完善网络经济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探索新形势下网络经济纠纷多元化解决新机制。整合解决纠纷的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网络经济龙头企业、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及监管部门的力量,加强联合调解、委托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充分尊重行业组织在纠纷解决中适用的行业标准、交易惯例和行政规范,逐步规范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民间组织、行业组织调解的公信力,保障非诉纠纷处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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