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8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

注|非原文
来源|陈淦法律团队微信公号

文件主要内容有:

1、审理此类案件要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充分考虑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危害程度、犯罪数额和数量、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犯罪手段、造成的恶劣影响等,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

2、规定犯污染环境罪不适用缓刑的七种情形。

3、规定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需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经市中院层报省高院同意;各基层法院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需要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应报市中院同意;依法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

4、规定负有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受贿或渎职犯罪的,在量刑时应从重处罚。

《意见》提高了缓刑门槛,规定以下7种情形不得适用缓刑: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或者市区环城河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五)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六)曾因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已被逮捕的,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主要获利者,将不予改变强制措施,不判处缓刑。

同时,《意见》指出,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行业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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