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3《浙江法官业外行为指引》新闻发布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  翁暨伟

(2014年9月23日)

新闻媒体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欢迎参加《浙江法官业外行为指引》新闻发布会。为规范、引导法官业外行为,督促法官管好自己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避免因不正当的或看似不正当的言行而与法官职务和身份发生冲突,从而给司法形象、法官个人和家庭带来损害,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印了《浙江法官业外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力争为法官的业外活动提供实用的指导意见和建议。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指引》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指引》的制定背景

法官的业外行为,通常也叫做八小时外行为,一般是指法官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所从事的与履行司法职务无关的一切社会活动和个人行为。我们之所以要制定《指引》,对法官的业外行为进行引领和疏导,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法官业外行为不当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发生了不少因为法官业外行为不当而损害司法公信的事件。比如,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湖北高院刑三庭庭长开房事件、云南高院民二庭副庭长殴打保安事件等等。我省法院也有类似实例,如2009年金华婺城法院发生了所谓“艳照门”郭坚事件等。这些事件一经网络曝光,便立即升温,持续发酵,舆论一片哗然,网民口诛笔伐,声讨法官、乃至质疑法院之声不绝于耳,使法官形象、司法形象大为蒙羞。应该说,法官与其他普通民众一样,同样有着进行业外活动的权利和自由。但为什么法官的业外行为却能引起社会大众的普遍关心呢?

这主要是因为,在现代法治社会,社会公众普遍对法官的德行操守、言行举止抱有比普通民众甚或普通公职人员相对更高的期许。特别是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序推进和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官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地位将更为凸显,也更加重要;与此同时,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职业操守、职业形象、司法公信都寄予了更高的期望,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法官在履职过程中,身披法袍,手拿法槌,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是国家司法权的实施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是法律尊严的捍卫者;即使脱下法袍,还归一个普通人,在八小时之外的业外活动中,也仍然应是社会伦理的坚守者,和公序良俗的示范者。可见,社会公众对法官的朴素要求不仅体现在法官是否严格履行其司法职责方面,也同样体现在法官是否能够自觉约束其业外活动,维护自身和司法形象方面。诸多事实已经表明,法官形象的塑造不仅体现在业内活动之中,也彰显在业外活动之中,业内和业外是不可分割的,是相辅相成的,法官业外活动中的不良表现也会当然、直接影响法官形象、冲击司法公信。人们有理由怀疑,一个经常出入高档豪华娱乐场所、与涉案律师或当事人称兄道弟的法官,他能否做到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可以说,无论业内业外,社会公众都绝不允许法官发生足以降低其自身评价和司法形象的负面言行,更不会姑息。由此可见,法官在业外之一言一行,不仅关乎其个人形象,更与整个司法公信力乃至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息息相关。因而,法官在业外活动中要特别注意避免发生影响司法信誉的行为,使可能出现的与司法职务和身份的冲突减至最低限度。

(二)法官的业外活动是发生各种违纪违法和不当行为的重要场域。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身为社会人的法官身份多元,法官一旦走出法庭,来到社会,他的身份更多的可能只是一位小区业主或交房租的住户,家庭里的丈夫或妻子、父亲或母亲、兄弟或姐妹,他人的同学、朋友、老乡、战友等等。可以说,作为一个“社会人”,法官与社会天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也难以完全超脱也不可能超脱身处其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网。正如美国首席大法官格拉德·福特克斯在其名著《写给法官的书》中所说的:“(没有说)要将法官群体置于象牙塔内,要求他们切断与服务社会的组织间的所有联系。法官是社会组成的重要部分,我们不希望法官们都生活在社会的边缘。实施司法权的要求恰恰相反,这样做有违实施司法权的宗旨。”

分析近几年来法官违纪违法行为的事例,从源头上来看,绝大多数都滋生于法官八小时之外的“生活圈”、“社交圈”和“娱乐圈”, 尽管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大都由业外行为不检点、放纵业外活动逐步开始。有的律师利用与法官是同学、师生或同乡关系而向其“求情”,有的当事人通过法官的亲朋戚友而向其“说情”,有的还通过法官的同事、领导来“打听案情”。他们常以 “聚会娱乐”、“外出旅游”等看似“正常交往”的名头与法官接触,不仅隐蔽性强,而且危害性大,容易使法官放松警惕。剖析近年来法官腐败的个案我们可以发现,原本“无菌”的个体,最后却“消毒失灵”,大多与腐败最初出场时因“细无声”而被忽视有关。广大法官一般都会对腐败的“大兵团作战”发乎自觉地提高警觉,但是,面对在业外一些利益好处的小额施惠、人情的长线投资,往往就表现出感官钝化和应对乏力,误认为那不过是“友人”、“故人”间的日常交往而已,于是主动关闭了“报警器”,在不知不觉中迷失方向,直至最后堕入深渊。可见,业外活动的不当、不检,对业外活动的疏于约束和引导,很容易滋生腐败。因而,从这方面可以说,法官的业外行为,体现着作为国家司法权实施者的法官的精神和人格境界,是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向社会的多面延伸。重视并注意约束自己的业外行为,应当成为每一名法官的共识。

(三)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在业外活动中应当保持谨慎、理智、约束和自律。在现代民主文明社会,司法被视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作为以国家名义行使审判权的居中裁判者,则被视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官在法治社会中的独特作用决定了其职业的特殊性和在业外活动中的特殊性。在业内活动中法官应当独立、中立、不偏不倚,而在业外活动之中则要谨言慎行,避免因不正当的行为和表现导致公众对其公正性产生质疑。法院的公信力不仅靠审判结果的公正,靠司法体制的理性,靠审判程序的正当,靠诉讼成本的经济,还要靠法官职业素养的优良和业内业外行为的正当。这种优良和正当不等于严厉、随意、高高在上或者不近人情,而是谨慎、理智、约束和自律等所构成的职业品格,它们靠法官言行中的细节来维护,包括小心避免任何有可能败坏自身名誉、损害司法公正及法庭特性的言行。在西方有一句法谚:法官之所以穿法袍,就是不让他满街跑;还有一句法谚:法官是一个孤独的职业。这都是告诉我们法官在业外活动之中应秉持的基本理念。我们在与法官以及当事人交谈时,很多人也都提到法官在业外活动中要慎独,要与涉案当事人和律师保持距离,并认为“距离产生美”。这都是很有道理的,也决定了我们的法官在业外活动中的价值取向和处事原则。

(四)对法官业外行为的监督和引导是当前法院队伍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近年来,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对法官业外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最高法院2010年修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后者更专列一章共10条对法官的业外活动进行具体明确的规范,如第八十条规定了法官业外活动的基本要求:(一)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二)加强修养,严格自律;(三)约束业外言行,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自觉维护法官形象。但总体来讲,当前对法官业外行为的监督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 刚性有余,柔性不足。当前,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业外行为的主要是禁止性规范,多使用“禁止”、“不得”等措辞,比较刚性、原则,语言上也冷冰冰,较为刻板生硬,干警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不愿读、读而不学,不愿学、学而不用,反映在实践中效果也比较差。

2. 事后处理到位,事先预防薄弱。事后补救与事前预防是监督的两大基本功能,不可偏废。目前法院对法官业外活动的监督多偏重于事后补救,事前预防却往往不够,此常常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境地。实践中,一般是纪检监察部门在收到反映法官的各种投诉举报甚至网络曝光法官的不端行为后,再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而此时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一般已经发生,并可能酿成了一定的危害。因而,如果组织上能够事先通过一定的规范,对法官的业外行为进行及时的指引,也许就能使一些已现端倪甚至尚未萌发的苗头性问题被及时扑灭,法官违纪违法的几率就会大大降低。

3. 对业内关注的多,延伸性的业外指引少。多年来,我省法院为约束、规范法官的业内外活动,可谓费尽心力,多措并举。比如,开展各种主题教育、警示教育活动,提升法官的廉洁自律意识;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或承诺书,并与法官岗位工作目标责任制挂钩;开展谈心活动,由院庭领导与法官层级约谈,时刻扯扯耳朵,拉拉衣袖,敲敲警钟;通过适当方式动员法官家属参与监督,推动家庭助廉;开展审务督察和明察暗访,对法官的某些业外活动进行跟踪;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针对法官的各种投诉、控告、举报;还通过滚动分案、审判流程管理、裁判文书上网等对法官业内办案活动强化监督和制约,等等。通过这些措施,在促进干警廉洁司法方面起到了一定效果;但总的来看,这些措施还是偏重法官的业内活动的监管,对法官业外活动的引导则缺实招,欠实效。

二、《指引》的制定过程和特点

如何对法官的业外活动进行监督和规范,督促和引导法官管好自己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是我们一直以来着力思考并力求解决的问题。今年年初,我们提出了规范引导法官业外行为这个课题,得到了省高院院党组和齐奇院长的充分肯定。我们的指导方针是疏堵结合,既要堵,也要导,善疏则通,能导则安。现有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已经对法官业外行为做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因此,我们要做的是不仅只警示法官不能做什么,还要告诉法官哪些可以做,遇到具体情况该如何处理,毕竟,法官既是司法者、法律人,也有基本的业外活动权利和自由;也只有立足于此,我们才能有的放矢而对“症”下“药”,才能一针见血而富有实效。为此,在语言和措辞上,我们较多地使用了“可以”、“宜”、“尽量避免”、“不可”等字眼,尽量做到柔和、委婉,使我们的法官易于接受,感到温暖、体贴,让他们眼睛一亮,愿意去读,自觉去学。

其实,我省法院关于以“指引”或“提示手册”等形式来提升法官守廉能力的尝试和探索,这已不是第一次。这是我们继2012年出台《柔性处理,艺术拒绝——法官拒请、拒礼、拒托提示手册》以后的又一次深化型探索,当时的《柔性处理,艺术拒绝》手册被媒体誉为“拒腐提示手册”,在全国法院引起良好反响,不仅受到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省委书记、省纪委书记的批示肯定,还被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予以推广。今天呈现在各位面前的《指引》,在某种程度上讲是《柔性处理,艺术拒绝》手册的“姊妹篇”,二者在引导法官妥善处理人情关系和业外活动、提高守廉能力方面,可谓异曲同工。

《指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属于刚性纪律规定之外的柔性方法。《指引》通过梳理法官在现实业外活动中可能遭遇的各类具体情景,扎针于可能诱发违纪违法行为的“病灶”之所在。这种从“形而下”的方法论层面,细化探讨法官妥善处理业外活动的方式,作用就在于给法官一种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指引、一种提示、一种警醒。这种把抽象的制度纪律规定转化为鲜活场景的方式,恰如一副营养丰富的“心灵鸡汤”,形式上更加灵活、亲切、温馨,内容上更加生动、活泼、直观,使广大法官能够发自内心地去接受,自觉主动地去践行。

二是紧扣当前预防司法腐败的实际。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两个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科学有效预防腐败,切实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预防司法腐败,不仅需要我们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宗旨意识,不断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也需要具体现实的“沙盘推演”;不仅需要了解腐败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的敌情战法,也需要及时善意的提示和提醒、指导和传授应对的“招式”。从饭局宴请到熟人就案件说情打招呼,从日常投资理财等经济活动到同事家庭邻里人际关系处理,看似小事小节,却处处都关涉到法官的形象和尊严。只有从这些“小细节”入手进行防范提醒,才能牢牢稳固“大方向”,才能促使广大法官注意自己在业外活动中的一言一行,守住底线,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

三是凸显组织的关爱和良苦用心。在起草《指引》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强调尊重法官、以人为本。我们要告诉法官的是,我们制定《指引》,绝不是对他们“不信任”,绝不是限制他们的正常业外活动,绝不是要介入他们的个人隐私;相反,我们的苦口婆心,是在为法官提供一种自我保护的方法,是组织对易引发舆情的法官群体的一种关爱和关怀。

三、《指引》的具体内容

各位媒体朋友看到的《指引》,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前言,主要是告诉法官制定《指引》的目的和初衷;二是行为准则,主要是告诉法官在业外行为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三是具体行为指引,又分为10个方面20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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