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4五大虚假房屋租赁典型案例|可视化解读

良翰房地产诉讼(微信号:Real_Property_Lawyer)  授权发布

当前我国执行中出现大量以规避执行而设立的假性租约,根据实践典型案例,本期以可视化手段,解读虚假租赁合同中常见的备案、伪造、串通、担保等违法手段。

案例一 租赁合同虚假备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房屋委托拍卖,案外人朱某(次承租人)以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租赁权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011328日,抵押银行工作人员到案涉房屋实地调查时发现案涉房屋无装修且未出租。

20125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遂对已诉讼保全的案涉房屋进行现场查封并张贴封条,未发现案涉房屋被租赁及占有使用情况。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朱某提供的租赁合同虚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朱某的异议。

案例二 串通签订《房屋出租抵债务代偿协议》

原告诉称:因被告某家具公司拖欠原告货款,被告某包装公司自愿为家具公司代偿欠款,并签订《房屋出租抵债务代偿协议》,约定包装公司将其所有的厂房出租给原告,以租金冲抵应付货款。

经法院查明,房屋出租事实不存在,被告包装公司厂房因向银行贷款已设定抵押,双方签订《房屋出租抵债务代偿协议》的目的系与银行对抗,给银行实现抵押权设置障碍。

法庭遂依法对原、被告予以训诫,并各罚款1万元。

案例三 租赁合同加盖虚假公章

浙江某担保公司(案外人)对法院拍卖的房屋主张租赁权,但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在合同落款时间1年多后才被批准启用

案涉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07年,但电气公司所盖公章于2008年才经审批启用。

据此,法院对担保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予以驳回。

案例四 名为租赁,实为借款担保

2012年7月31日,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某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但第三人刘某以其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由,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租赁合同落款为2012年3月15日,因得知该房屋已于2012年5月15日抵押给第三人,于是刘某串通被告将租赁合同的租赁起始期从5月18日倒签为3月15日。

(二)该租赁合同目的是确保王某荣按约归还借款,即不存在真实的租赁合同关系。

据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并判令刘某腾退案涉房屋。

案例五 伪造房屋租赁合同,虚构债务、虚假诉讼

2007年9月,丁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其所有的某房产被法院查封。

李某指使丁浙良与其伪造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以10万元的价格承租上述房屋,租期为20年,落款时间为该房产被查封之前的2007年6月。

2008年2月,李某为了多分得债权利益,又指使丁某与其伪造借款35万元的借条,并由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法院经调查发现,李某与丁某存在虚构债务、虚假诉讼情况,因该行为已涉嫌犯罪,嵊州市人民法院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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