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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司〔2016〕14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温州保监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经研究决定,提出以下意见: 阅读全文

2017011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浙高法〔2017〕12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醉驾”入刑以来,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十分重视,积极、稳妥地处理了大批“醉驾”犯罪案件。2012年9月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规范执法标准、统一裁判尺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了更加稳妥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省委政法委于2016年组织了调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在调研基础上又多次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形成了新的会议纪要。现将该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向各自上级机关报告。 阅读全文

2016070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出台 《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3月31日,省高级法院、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建立健全仲裁与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出台《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浙府法发〔2016〕7号)。 阅读全文

20160501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年,167.49元/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125元/年,80.94元/日。(日赔偿额不是按全年数额÷365天计算,而是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中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按每年12个月算。但为了缩小城乡差别,再由于城市居民享受双休日及节假日,我国农村居民无双休日及节假日,故计算建休天数时,城市居民应扣除休息天数;农村居民建休天数按实计算,不应扣除休息天数。计算时可采用以下公式:城市居民的误工费=119.76元/日×实际建休天数;农村居民的误工费=80.94元/日×实际建休天数.[1] 阅读全文

2015120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盗窃刑事案件的办理,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此类案件相关问题制定本意见。 阅读全文

20151223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印发《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的通知

浙鉴协〔2015〕15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法医临床伤残程度鉴定执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2015年7月9日,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 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9位司法鉴定相关专家在杭州召开会议,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涉及肢体丧失功能伤残 程度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2015年10月15日至16日,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在杭州召开专题会议,对浙江省历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 研讨会《会议纪要》内容进行整合,并与前述会议研讨内容进行汇总,形成《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征 求社会各界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并多次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单位进行沟通完善,形成定稿。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一届二次 常务理事会议对《规范》审议通过。

同时,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三期评定”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等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浙鉴协〔2015〕9号)自《规范》施行之日起废止。

请各司法鉴定机构于2016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 阅读全文

2015080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国家赔偿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浙高法办〔2015〕48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关于当前国家赔偿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院赔偿委员会。 阅读全文

2015070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环节口供审查工作指引》

高检诉〔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未检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真总结多年来公诉实践经验,在深入推进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同时,研究制定了《公诉环节口供审查工作指引》,这对于完善证据审查方式,强化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客观性验证,引导公诉人员全面、准确审查、判断、运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现将该《指引》转发你们,供参考借鉴。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证据审查方式,充分发挥审前过滤功能,确保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2015年7月3日 阅读全文

20141104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保险领域民商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2014年11月4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944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及时公正化解机动车保险领域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注重协调机动车保险活动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维护交易安全,防范道德风险,统一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审判实践中参照。 阅读全文

20120911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死刑案件客观性证据审查工作指引(试行)》

(2012年9月4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2012年9月11日印发,浙检诉二〔2012〕4号)

为引导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死刑案件审查模式改革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结合审查起诉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引。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