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归档:司法解释

2017030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检发民字〔2017〕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分别报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2017年3月8日 阅读全文

2017011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浙高法〔2017〕12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醉驾”入刑以来,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十分重视,积极、稳妥地处理了大批“醉驾”犯罪案件。2012年9月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规范执法标准、统一裁判尺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了更加稳妥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省委政法委于2016年组织了调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在调研基础上又多次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形成了新的会议纪要。现将该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向各自上级机关报告。 阅读全文

20161229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移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人社〔2016〕2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3〕14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查处移送衔接工作,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移送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阅读全文

2016120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相关知识产权审判庭:

为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指导,现将我们调研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梳理汇总并解答如下,供审理案件时参考。 阅读全文

2016063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印发《关于市场开办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纪要》的通知

浙高法民三〔2016〕4号

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为明晰市场开办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庭在对市场开办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问题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本纪要。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阅读全文

2016062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高法民一〔2016〕2 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庭):省高院民一庭经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院民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阅读全文

2016060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高法办〔2016〕4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鉴定处、民二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阅读全文

2016070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因漏罪或者犯新罪应如何进行数罪并罚问题的通知》

浙高法〔2016〕88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近日,我院发现我省少数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在审理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包括罪犯被假释期间或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漏罪、犯新罪数罪并罚的案件时,对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已经执行的刑期”“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的理解有误,将罪犯经减刑减去的刑期视为罪犯已经执行的刑期,导致对上述罪犯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时出现错误。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判决的权威性,现就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因漏罪或者犯新罪应如何进行数罪并罚的问题通知如下: 阅读全文

2016051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邀请省外破产案件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履职的通告》

浙高法鉴〔2016〕2号

为适应我省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本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13〕38号)、《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试行)》(浙高法办〔2016〕40号)第九条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向省外法院编制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发出备案履职的邀请,并就以下事项通告如下: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