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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检发民字〔2017〕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分别报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2017年3月8日 阅读全文

20170216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为我市构建良好金融生态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十项措施》

为强化金融审判执行工作,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优化我市金融环境,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司法服务保障我市构建良好金融生态十项措施: 阅读全文

2017020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司〔2016〕14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温州保监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经研究决定,提出以下意见: 阅读全文

2017011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浙高法〔2017〕12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醉驾”入刑以来,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十分重视,积极、稳妥地处理了大批“醉驾”犯罪案件。2012年9月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规范执法标准、统一裁判尺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了更加稳妥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省委政法委于2016年组织了调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在调研基础上又多次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形成了新的会议纪要。现将该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向各自上级机关报告。 阅读全文

20160708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会商纪要》

为落实省司法厅和省高院全面合作框架协议中关于协力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要求,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日前,衢州市司法局与衢州市中院在市级层面率先联合出台《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会商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细化工作举措,强化执业监管,规范执业活动,着力提升司法鉴定保障审判活动水平。 阅读全文

2016060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高法办〔2016〕4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鉴定处、民二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阅读全文

2016051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邀请省外破产案件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履职的通告》

浙高法鉴〔2016〕2号

为适应我省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本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13〕38号)、《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试行)》(浙高法办〔2016〕40号)第九条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向省外法院编制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发出备案履职的邀请,并就以下事项通告如下: 阅读全文

20160501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年,167.49元/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125元/年,80.94元/日。(日赔偿额不是按全年数额÷365天计算,而是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中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按每年12个月算。但为了缩小城乡差别,再由于城市居民享受双休日及节假日,我国农村居民无双休日及节假日,故计算建休天数时,城市居民应扣除休息天数;农村居民建休天数按实计算,不应扣除休息天数。计算时可采用以下公式:城市居民的误工费=119.76元/日×实际建休天数;农村居民的误工费=80.94元/日×实际建休天数.[1] 阅读全文

20151224浙江省司法厅废止《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等5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关 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的通知》(浙鉴协〔2015〕15号,以下简称《规范》)已经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于 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鉴于原省司法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司办〔2008〕6号)、《关于 印发〈浙江省第二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司办〔2009〕7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三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的通知》(浙司办〔2011〕6号)、《关于印发〈嗅觉障碍伤残评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司办〔2012〕21号)、《关于明确骨折致功能障 碍鉴定时机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司函〔2009〕161号)等5个文件有些内容规定与现行鉴定标准规范已不相适应,同时有些内容规定已被《规范》吸收。经 研究,上述5个文件于2016年1月1日起予以废止。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