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归档:人身损害赔偿

2017020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司〔2016〕14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温州保监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经研究决定,提出以下意见: 阅读全文

20160501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年,167.49元/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125元/年,80.94元/日。(日赔偿额不是按全年数额÷365天计算,而是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中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按每年12个月算。但为了缩小城乡差别,再由于城市居民享受双休日及节假日,我国农村居民无双休日及节假日,故计算建休天数时,城市居民应扣除休息天数;农村居民建休天数按实计算,不应扣除休息天数。计算时可采用以下公式:城市居民的误工费=119.76元/日×实际建休天数;农村居民的误工费=80.94元/日×实际建休天数.[1] 阅读全文

2013122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浙高法民一〔20135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近期我庭经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的有关问题制定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201411日后一审法庭辩论尚未终结的侵权纠纷案件,可参照本解答执行。201411日前法庭辩论已经终结的一审案件、201411日后受理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当事人请求参照本解答执行的,不予准许。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阅读全文

20131108宁波中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第四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第四辑)》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92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解答》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各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阅读全文

20120705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1.肇事车辆的车主和驾驶员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致使车主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法查清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答:肇事车主和驾驶员怠于应诉,致使两者法律关系无法查清时,由驾驶员和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