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 授权转载
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热议持续了十余年,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虽曾表态“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但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合同效力仍值得探讨。今日为您整理最高法院的代表性案例,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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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热议持续了十余年,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虽曾表态“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但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合同效力仍值得探讨。今日为您整理最高法院的代表性案例,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