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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3民事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作者|胡洵贤(微信号:hu30605)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授权发布

  案情简介

西班牙某公司因与国内某集团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11月9日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某集团公司向西班牙公司支付907500欧元及仲裁费人民币208161.50元;上述款项某集团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西班牙公司支付完毕。据此,西班牙公司于2007年12月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某集团公司支付欧元907500元和人民币208161.5元;某集团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2007年12月17日,法院向某集团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某集团公司于2007年12月21日前支付西班牙公司907500欧元和208161.50元人民币。逾期不履行,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由某集团公司负担。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