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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出台 《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3月31日,省高级法院、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建立健全仲裁与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出台《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浙府法发〔2016〕7号)。 阅读全文

20160704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

浙律协〔2016〕1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义乌市律师协会: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已经省律协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市律协将本通知转发到各律师事务所,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律协。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16年7月4日 阅读全文

2016063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印发《关于市场开办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纪要》的通知

浙高法民三〔2016〕4号

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为明晰市场开办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庭在对市场开办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问题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本纪要。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阅读全文

2016062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高法民一〔2016〕2 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庭):省高院民一庭经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院民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阅读全文

2016060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高法办〔2016〕4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鉴定处、民二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阅读全文

20160524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财产保全担保相关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上级法院相关保全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对《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保全制度的若干规定》(慈法发〔2014〕50号)第七条作如下调整: 阅读全文

2016070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因漏罪或者犯新罪应如何进行数罪并罚问题的通知》

浙高法〔2016〕88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近日,我院发现我省少数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在审理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包括罪犯被假释期间或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漏罪、犯新罪数罪并罚的案件时,对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已经执行的刑期”“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的理解有误,将罪犯经减刑减去的刑期视为罪犯已经执行的刑期,导致对上述罪犯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时出现错误。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判决的权威性,现就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因漏罪或者犯新罪应如何进行数罪并罚的问题通知如下: 阅读全文

2016051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邀请省外破产案件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履职的通告》

浙高法鉴〔2016〕2号

为适应我省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本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13〕38号)、《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试行)》(浙高法办〔2016〕40号)第九条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向省外法院编制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发出备案履职的邀请,并就以下事项通告如下: 阅读全文

2016050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纪要

(2016年5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633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以下简称执破衔接)工作,在总结司法经验基础上,就相关问题纪要如下: 阅读全文

20160501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年,167.49元/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125元/年,80.94元/日。(日赔偿额不是按全年数额÷365天计算,而是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中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按每年12个月算。但为了缩小城乡差别,再由于城市居民享受双休日及节假日,我国农村居民无双休日及节假日,故计算建休天数时,城市居民应扣除休息天数;农村居民建休天数按实计算,不应扣除休息天数。计算时可采用以下公式:城市居民的误工费=119.76元/日×实际建休天数;农村居民的误工费=80.94元/日×实际建休天数.[1]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