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现将《关于审理刑事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本庭。
阅读全文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现将《关于审理刑事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本庭。
阅读全文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现将《关于审理刑事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本庭。 阅读全文
浙高法〔2015〕26号
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前款规定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核实。” 阅读全文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
现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阅读全文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一些问题,我庭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现解答如下,供审理时参考: 阅读全文
为有效打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安全,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15年5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召开座谈会,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阅读全文
高检诉〔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未检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真总结多年来公诉实践经验,在深入推进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同时,研究制定了《公诉环节口供审查工作指引》,这对于完善证据审查方式,强化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客观性验证,引导公诉人员全面、准确审查、判断、运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现将该《指引》转发你们,供参考借鉴。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证据审查方式,充分发挥审前过滤功能,确保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2015年7月3日 阅读全文
编者注:本文发文时间中“月、日”信息不准确,因未查询到具体发文“月、日”,故采用01代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促进农村改革有序健康发展,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全局目标,现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09〕25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办发[200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房抵押贷款等工作和我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