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0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下城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一般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市滨江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10〕民四他字第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为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的批复》等文件(〔2012〕民四他字第32-38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滨江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0〕246号)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下城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2〕201号),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我院指定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奉化市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上虞市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一般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