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审查、实施工作流程的若干规定》

为 进一步依法规范财产保全案件的办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高法〔2014〕117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保全操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杭中法 (2003)9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审查

1.办理财产保全案件,首先须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符合规定的保全担保材料(具体要求详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交材料须知》,依法免担保的除外);

(3)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缴费票据凭证;

(4)明确的财产线索。

2.经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按照要求限期补正。

3.保全裁定书承办人及审判长应加强对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及起诉的基本证据,研判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虚增诉请标的及诉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加强保全风险防范。对于存在较大保全风险的,可视情责令当事人提供一定比例的现金担保。

二、裁定

1.保全裁定书承办人按照申请人提交符合规定的完整申请材料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查,一般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完整申请材料二个工作日之内,提请合议庭合议并按相应审批权限报请审核、签发;情况紧急的,在一个工作日之内提请合议庭合议并按相应审批权限报请审核、签发。

 

2.保全裁定书审核、签发人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完整申请、合议、裁定书稿等材料二个工作日之内,按照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完整申请材料时间先后完成审核、签发;情况紧急的,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3.经合议庭合议,对申请人未能按照法院通知要求限期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三、实施

1.保全实施承办人在收到保全裁定书等完整案件材料后,须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就保全实施做好时间安排,并通知保全申请人。

2.保全实施承办人办理多个保全实施案件时,应按照保全裁定书签发时间先后顺序实施保全措施。

3.保全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完毕后,申请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的,保全实施顺序按照提供新财产线索的申请时间先后审查执行。

4.保全实施案件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四、其他事项

1.财产保全审查、裁定、实施工作不能按照以上流程顺序、时限要求完成的,须填写《财产保全实施顺序、时限变更审批表》,经庭长核实报请分管院长审批。

2.除情况紧急外,财产保全案件应当按照保全实施人员存案数量多少进行合理分案。

3.本规定所称紧急情况是指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处置相关财产,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

4.本规定主要适用于起诉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案件。诉前财产保全、起诉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追加财产保全、仲裁保全及再审时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可参照执行,申请限制出境的除外。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附件: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交材料须知》

2、《财产保全实施顺序、时限变更审批表》

附件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交材料须知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该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按照规定预缴申请费用。《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申请费缴纳标准,请到杭州中院立案大厅5号窗口咨询或登录杭州中院官方网站诉讼指南诉讼费用标准及常用诉讼文本格式栏查询下载。

二、财产保全费用缴纳及票据领取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可通过下列方式缴纳费用:

1、申请人前往杭州中院立案大厅1号窗口缴纳现金的,可当场开具缴费票据。

2、 申请人通过银行柜面交纳现金、网银、ATM、支付宝等方式将费用转入杭州中院银行账户(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 号:1202024409008802968 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一个工作日后在工作时间内凭转账凭证可到杭州中院立案大厅1号窗口开具票 据。

3、申请人开具转账支票给法院,三个工作日后在工作时间内凭转账凭证到杭州

三、财产保全担保材料要求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高法〔2014〕117号}规定: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金钱担保、企业信用担保(企业法人、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物的担保、财产性权利担保。

 

知识产权案件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须提供与保全标的额相当的现金担保,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保全风险,人民法院可要求申请人交纳最低不少于保全标的额30%的现金担保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

——选择信用担保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企业法人

1.企业法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2)上年度经营盈利;(3)依法纳税;(4)注册资本高于申请保全标的额3倍以上,且净资产价值高于申请保全标的额2倍以上;(5)保证人与申请人一般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2.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担保书;(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4)上年度的纳税凭证和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股东会或董事 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

1.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并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2)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且高于申请保全标的额;(3)近三年连续盈利;(4)无违法犯罪记录,且无拒不承担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的记录;(5)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单个 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

2.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书;(2)营业执照副本、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 章程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4)近三年的纳税凭证和最近三个月的保证金专户银行对账单;(5)无违法犯罪记录,且无拒不承担 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记录的书面保证;(6)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

(三)保险公司

 

1. 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中国保监会批复的经营该险种的报备材料; (2)依法在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登记设立;(3)上年度经营盈利;(4)依法纳税;(5)注册资本高于申请保全标的额3倍以上,且净资产价值高于申请保全标的额2倍以上;(6) 保证人与申请人一般不得存在关联关系;(7)已经向本院先行报备,报备审核合格。

2.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中国保监会批复的经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报备材料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复印 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4)上年度纳税凭证;(5)保险公司关于开展该保险险种 的通知文件;(6)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7)保函。

报备审核合格后,在报备材料内容无重大变化的情形下,经人民法院同意,保险公司在报备年度内,可仅提供保函及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备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保险公司应确定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变更或补充材料。

3. 保函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2)被申请人;(3)担保保全标的额;(4)保险责任: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 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5)担保期限: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解除全部财产保全措施之日止;(6)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函中特别 承诺,该保函不可撤销;(7)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函中一并承诺,本报备年度内,报备材料未发生重大明显变化,且未有影响其保险担保资质的情形。

——选择金钱担保,应符合下列要求:

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金钱担保的,一般按不低于申请保全标的额的20%交纳保证金。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保全风险,人民法院可要求申请人交纳最低不少于保全标的额10%,最高不超过保全标的额100%的保证金。

交纳保证金的方式,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汇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其存款账户,并由人民法院冻结相应金额。

 

——选择物的担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动产担保

1. 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动产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或第三人对作为担保物的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对作为担保物的土地享有合法使用 权;(2)该不动产为住宅房屋的,必须是可供执行的房产;(3)该不动产未设定抵押,或虽设定了抵押,但扣除优先受偿的抵押债权后的价值足够为财产保全提 供担保。

2.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由个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担保书;(2)担保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作为担保物的不动产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原件;(4)能够证明担保物现值的证明文件,如价值评估报告等;(5)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动产担保

1. 财 产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动产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或第三人对作为担保物的动产享有合法所有权;(2)该动产为依法可流通的物;(3) 该动产为不易损、不易耗、不易变质、易保管的物;(4)该动产未设定担保,或虽设定了担保,但扣除优先受偿的担保债权后的价值足够为财产保全提供担 保。

2. 需 要提交下列材料:(1)由个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担保书;(2)担保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作为担保物的动产的所有权凭证,或取得该动 产支付对价的凭证原件;(4)作为担保物的动产的清单及关于其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的说明;(5)能够证明担保物现值的证明文件,如价值评估报告 等。

——选择财产性权利担保,应符合下列要求

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可以交易变现的财产性权利作为担保的,担保人除提交担保书外,还应当提交权利凭证原件及其现值的证明文件。

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动产、动产、财产性权利担保的,担保物的现值应不低于申请保全标的额的50%。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有权属证书的,应当对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对动产应当指定专人或单位保管。

Print Friendly, PDF & Email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