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3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招标确定鉴定、评估机构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鉴定、评估工作效率,规范招标流程管理,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费用低、效率高”的中标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招标确定鉴定、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在审理、执行环节需要鉴定、评估的案件通过招投标确定中介机构的一种方式。招标确定中介机构主要针对以下类别:评估、工程造价、质量鉴定、文书鉴定等。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一)各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的;

(二)鉴定、评估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本院认为有必要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的。

第三条 招标确定中介机构按照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由鉴定督办人提出意见;

(二)司法行政科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制作招标文书;

(四)通过信息平台通知中介机构自愿进行书面竞标;

(五)通知相关当事人及监察室于开标日到场监督;

(六)开标及评标;

(七)宣布中标机构并在相关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四条 司法行政科应通过短信、微信、书面通知或其他可以收悉的方式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监督开标。相关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程序的进行。

中介机构自愿报名进行竞标,招标通知通过短信平台,招标文书通过本院外网平台进行发布。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将竞标书在截止日期前寄送至司法行政科,寄送的竞标书上应注明投标案件名称。

第六条 司法行政科的鉴定督办人必须在开标日并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拆开投标书,不得自行提前开启标书。因竞标中介机构的原因(如竞标书未注明案件名称)导致提前开启的,由竞标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整个开标过程应形成书面笔录,由到场见证的相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七条 评标采用评分制,应遵循“费用低、效率高”的中标原则,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评分,并计算出总得分:

(一)若物价部门、行业协会或省高院有收费办法和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每下浮一个百分点加0.6分;若无相关收费标准的,按照所有竞标单位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每下浮一个百分点加0.6分。该项最高加分40分。

(二)按照招标文书上规定的期限,每提前一天加2.5分。该项最高加分60分。

经评标,由总得分最高的中介机构中标;若出现最高分相同的情形,则按本院收到标书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单位;若无法区分先后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其中一家为中标单位。

第八条 若按上述方式确定的中标机构存在回避情形的,则按总得分高低排序,依次确定适格的中标机构。若因投标机构均存在回避情形或其他原因导致招标未成功,仍采用协商或随机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第九条 中标机构确定后,应在相关信息平台公示,并向相关当事人送达《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机构选定通知书》。中标机构因回避等原因发生变更的,信息平台的公示信息也应同时予以变更。

第十条 审理、执行案件中的中标机构以中标价格预收鉴定、评估费。

若审理案件中的鉴定、评估意见因中介机构原因未被本院采信的,中介机构应全额退还相关费用。

执行案件中的评估收费结算,计费基数按照拍卖成交价,并按照中标折扣进行计算。若拍卖、变卖未成交的,则按照最低收费支付成本费用。

中介机构未按照中标期限完成工作,也无确实理由向本院申请延期的,每延迟一天减少一个百分点应收费用,最多减少50%的应收费用。

第十一条 中标中介机构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本院减少其一个月摇号和竞标机会:

(一)未按中标期限承诺完成工作的;

(二)两个中标标的经拍卖、变卖仍未成交的。

第十二条 中标中介机构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本院减少其半年摇号和竞标机会:

(一)若中介机构出现3次未按中标期限承诺完成工作的;

(二)若中标机构未按第十条之规定结算鉴定、评估费用的;

(三)四个中标标的经拍卖、变卖仍未成交的。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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