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16绍兴市中级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加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日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绍兴市公安局联合签署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规定,今后凡符合意见中所列的12项情形,致使法院无法执行的标的额在5万无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同时,该意见还对“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以及“拒不执行”等内容作了具体界定,对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建立三部门联席会议形式的专项联络机制作了明确的规定,完善了打击该类犯罪的协同机制。

该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发挥公检法三部门的整体合力,提高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实效;有助于提高强制执行威慑力,改善当前的执行环境,从而进一步提升执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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