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2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评估拍卖流程管理办法

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评估拍卖和执行效率,规范评估拍卖案件流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执行案件评估拍卖流程管理是指对在执行环节需要委托司法评估、拍卖(包括变卖,下同)案件流程的规范及相关期限的规定。流程包括评估拍卖案件的移交、评估机构的确定、评估等中介机构接受及开展工作、评估或拍卖结案移送等环节。

第二条 执行案件中需启动评估、拍卖的,执行部门承办人应当作出评估、拍卖的决定书、司法评估材料移交单、网拍标的情况调查移交表、司法评估拍卖案件流程管理表,并将评估、拍卖相关材料移送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在接到执行部门移送的委托评估、拍卖案件后,应做好收案登记工作,并由接收人在司法评估拍卖案件流程管理表上签名并填写接收时间。

在评估、拍卖流程各环节,执行部门和诉讼服务中心之间交接相关材料,均需要在司法评估拍卖案件流程管理表上留痕。

司法评估材料移交单上需填写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予以注明。

第三条 在评估、拍卖流程各环节,执行部门或者诉讼服务中心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交付相关材料给对方的,一方应当在另一方超过规定期限之次日向对方进行催告,经催告,被催告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材料。

第四条 建立部门间月初对账制度,对每月的案件进行梳理、核对和催办。每月五号前,执行部门把已经移交评估、拍卖案件的清单交诉讼服务中心核对,诉讼服务中心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梳理,并把案件进展(案件目前的状态)回复执行部门。 第二章 委托评估流程

第五条 诉讼服务中心在收到执行部门移交的委托评估案件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随机选取或协商确定评估机构,随机选取评估机构的,评估机构通过浙江法院公开网随机产生,选定的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双方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退回执行部门。

因评估材料不齐全而需要补充的,诉讼服务中心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执行部门补充,执行部门应当在接到诉讼服务中心的补充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补充工作。

执行部门应将诉讼服务中心签收日期作为移交委托评估的日期,并将此日期及时录入执行管理系统,最多不超过二个工作日。

第六条 诉讼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招标确定评估机构的案件,由诉讼服务中心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后进行招标。诉讼服务中心应制作标书发布公告,开标时应通知监察室及相关当事人到场监督,并形成书面笔录存档,一般遵循“评估费低、效率高”的中标原则。相关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程序的进行。

第七条 当事人对选定的评估机构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在收到《对外委托评估机构选定通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事由在评估程序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之前提出。诉讼服务中心应在收到回避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确有存在回避情形的,经讨论同意后告知当事人重新按规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

第八条 评估机构确定后且当事人未申请回避,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评估材料移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需在二十日内(不包括补充评估材料和交费的时间)完成评估工作。评估机构若在指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应在截止日前三个工作日向诉讼服务中心书面申请延期。

第九条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评估机构交费通知当日通知案件申请人在五日内缴纳评估费。申请执行人按期缴费的,评估机构则开展并完成评估工作,并将出具评估报告交付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及案卷材料移交执行部门;申请执行人逾期未缴纳评估费的,结束评估程序,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案件退回执行部门,同时向评估机构发出撤回评估函。

执行部门在收到诉讼服务中心移交的评估报告及案卷材料后,应及时在执行管理系统录入该移交日期,最多不超过二个工作日。

第十条 执行部门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的十日内向执行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部门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过诉讼服务中心转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评估现场勘验,执行部门应派干警到评估现场,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障(包括强制开锁、现场物品清点确认等)。当遇到当事人拒绝配合导致评估工作无法进行时,暂停评估工作,诉讼服务中心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给执行部门,由执行部门负责排除障碍。

第三章 委托拍卖流程

第十二条 执行部门在拍卖移交前,应告知相关当事人关于网络拍卖的相关事项。当申请人不是抵押权人时,若评估变现价格低于抵押债权数额时,应征求抵押权人对于拍卖降价的意见。在移交拍卖时,应完整地披露已知的瑕疵(如租赁情况、宗地四址情况、交付期限等)、填写优先购买权人信息(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手机号等)、移交每次拍卖降价幅度建议(若未填写按照最大幅度降价)及余款缴纳的虚拟账号等资料。

诉讼服务中心在收到执行部门移交的网络拍卖案件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审查,不符合拍卖条件的应当日退回执行部门。经审查符合委托拍卖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制定拍卖计划及相关文本材料,并及时进行上网公告。
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由执行部门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在移交拍卖时将上述事项一并告知诉讼服务中心。
若竞买人将保证金交至法院指定帐户参加报名却未买受的,执行部门应在收到拍卖后台数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 拍卖公告上网后,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在本院门户网站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同时刊登公告,并在省高院“鉴评拍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 在拍卖公告上网的次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执行部门提供的联系方式,通过短信、微信、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相关当事人拍卖开始的信息。

第十五条 拍卖公告刊登后,执行部门和诉讼服务中心需协商落实相关人员安排标的物的看样(一般为拍卖开始前一至二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司法拍卖平台移交的拍卖结果后二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回复执行部门。拍卖成交的,由诉讼服务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的买受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余款;拍卖不成交的,由诉讼服务中心直接启动再次拍卖,若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而不再需要进行再次拍卖的,执行部门应当在收到拍卖结果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撤回拍卖的书面材料移交诉讼服务中心。

竞买人买受的标的物若需要办理银行贷款的,执行部门和诉讼服务中心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给予提供相应便利。
第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期交付拍卖价款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在超过规定期限的次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执行部门,由执行部门决定是否裁定重新拍卖。

若裁定重新拍卖的,执行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裁定并移交重新拍卖,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移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重新制定拍卖计划提交司法拍卖平台。

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若买受人经诉讼服务中心和所有债权人同意延期支付拍卖余款的,执行部门可以暂不裁定重新拍卖。在执行部门的引导下,由买受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方式,买受人和债权人应出具相应文书材料。

第十八条 拍卖开始前,诉讼服务中心应将委托信息等相关材料及时上报至网络服务平台。拍卖成交后,诉讼服务中心应将成交者信息按照规定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公示。

第十九条 拍卖程序结束后,经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启动变卖程序(变卖程序同首次拍卖程序)。

第二十条 遇有应当暂缓、中止、撤回拍卖情形的,执行案件承办人在作出暂缓、中止、撤回拍卖决定前,应当报执行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执行部门院领导审批。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执行部门的书面通知确定暂缓、中止、撤回拍卖。需要恢复拍卖的,执行部门应出具相关手续,诉讼服务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拍卖。

网上拍卖信息若需要修改更正的,流程参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 破产、清算案件的评估、拍卖流程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中委托评估流程也适用于审理案件中的评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内容若有与法律法规、上级法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则以法律法规、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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