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省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浙高法[2018]90号

为服务保障我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营造我省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投资、市场和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为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1. 深刻认识省委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意义。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是省委在新时代新起点上,在改革开放40周年和我省“八八战略”实施15周年重要时间节点上,动员全省上下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学习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思想,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作出的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意义深远。在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过程中,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全省法院要充分认识肩负的神圣职责,自觉担当时代使命,主动服务和融入我省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进程。

2. 准确把握为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总体要求。全省法院要大力加强政治建设、规范化建设、智能化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主动对标我省“在参与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上走在前列”“在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上走在前列”和“在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上走在前列”要求,围绕“一带一路”重要枢纽打造、省域开放格局优化、国际贸易和投资水平提升等7项任务,落实“自贸试验区2.0版”“以数字贸易为标志的新型贸易中心”建设等10项对外开放重大举措,积极回应中外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从立案、审判、执行、司法服务等各个环节,全面提升涉外民商事、涉外刑事、涉外行政、海事海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以及涉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为我省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投资、市场和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二、对标“在参与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上走在前列”新使命,大力提升“一带一路”建设司法保障的国际公信力

3. 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依法科学合理地确定涉“一带一路”建设沿线国家案件的连结因素,既有效行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也充分尊重沿线各国的司法管辖权,减少涉外司法管辖的国际冲突,妥善解决国际间平行诉讼问题。探索确立新类型案件、特殊类型案件、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疑难案件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和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探索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对部分跨境电子商务类案件、义乌等法院对特定范围内的物流类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争取授予相关基层法院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更加合理配置审判资源。

4.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严厉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严厉惩处海盗、贩毒、走私、洗钱、电信诈骗、网络犯罪、拐卖人口等跨国犯罪,妥善审理国际投资、国际贸易、跨国金融、港口、航运、仓储、物流等领域刑事案件。坚持罪刑法定,严格办案程序,把握好刑事政策尺度和罪与非罪界限,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5. 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民商事案件,依法积极保障“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实施。密切关注打造宁波舟山国际枢纽港、“义新欧”班列统一品牌、义乌国际陆港以及海上、陆上、空中、网上四位一体国际大通道等我省“一带一路”枢纽行动计划中的司法需求,依法及时审理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经贸往来、产业投资、能源资源合作、金融服务、生态环境、知识产权、货物运输、劳务合作等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及港口建设、航运金融、海上货物运输、海洋生态保护等海事海商案件,切实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要注意沿线不同国家当事人文化、法律背景的差异,通俗、简洁、全面、严谨地论证说理,增强裁判的说服力。
6. 集聚涉外司法服务功能,推进涉外司法领域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充分利用全省法院建成的一站式、综合性、全方位的新型诉讼服务中心,探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外资集聚先行区、经济文化试验区、国际枢纽港等所在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涉外纠纷受理专窗,设置双语导诉服务台,提供外文版的涉外诉讼事项须知等。总结推广杭州互联网法院和宁波“移动微法院”的经验,加强涉外案件网上办案和在线诉讼服务。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施内控审限管理,细化涉外案件翻译、外国法查明、委托手续公证认证和文书送达规程,依法尽快做出裁判,及时解决纠纷。

7. 创新和发展“枫桥经验”,为多元化解决涉外纠纷提供司法便利。充分尊重涉外当事人根据本国政治、法律、文化、宗教等因素作出的自愿选择,支持中外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依法支持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推进在我省“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设置在线商事调解和商事仲裁服务模块,引导更多的民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途径解决。充分发挥浙江法院作为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地区的优势,逐步吸收选聘符合条件的华侨、华人、外国人作为“特邀海外调解员、联络员”等参与纠纷化解工作,构建国内、国外互动联调的多元化解新模式。

三、对标“在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上走在前列”新使命,依法保障我省新时代对外开放纵深发展

8. 公正高效审理涉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保障和促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健康发展。及时预判自贸试验区2.0版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准确把握自贸试验区扩大赋权后有关“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厘清意思自治与司法规制的边界,区分管理性强制规定和效力性强制规定,处理好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依法维护交易秩序与安全。舟山中院和宁波海事法院要以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法庭的成立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努力将其打造成为我省对外司法服务的重要窗口。杭州、宁波、义乌等地法院要为杭州大江东、宁波杭州湾新区平台、中国(义乌)跨境电商综试区等提供好司法服务和保障,树立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良好的司法形象。

9. 公正高效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保障和促进外资的有效利用。准确把握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内容以及清单变化情况,依法支持嘉兴、湖州等外资集聚先行区和绍兴、台州等境外并购回归产业园、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建设过程中的制度创新,依法支持外资企业在境内境外发行债券、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飞机、船舶经营性租赁业务等金融创新,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和公司自治权利,避免在审判过程中以司法判断取代商业判断。平等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各方当事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使用生产要素,依法享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无形财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0. 公正高效审理国际贸易类纠纷案件,保障和促进企业全面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和竞争。密切关注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保税燃料油供应、航空产业、跨境电子商务等领域可能产生的纠纷,加强对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法律问题的研究,帮助“走出去”企业防范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积极发挥司法对贸易、投资等商业交易行为的评价、示范和导向作用。注重审理涉及国际条约适用、确认新型商业规则、新类型或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以及行业影响面广的涉外商事案件,在重大法律问题上作出有影响力、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精品判决,通过案件审理向国际发声,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

11. 公正高效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保障和促进海洋强省、国际强港建设。依法支持宁波舟山国际枢纽港、舟山国家级远洋渔业基地等重点港口、航运枢纽等海上战略通道建设,严格执行宁波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探索海事案件刑事、商事、行政立体化管辖制度改革,推进地方法院与宁波海事法院在造船、航运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沟通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浙江研究基地”建设,发挥基地作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等相关工作的审判、交流和智库平台的作用,扩大浙江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12. 公正高效审理涉开放型经济的行政案件,保障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依法支持我省在深化商事登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等领域的行政管理改革,公正审理涉及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和市场监管执法等行政案件,逐步形成与国际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财税、用地、用海、产业、科技、人才、出入境管理等相关政策制度缺陷以及行政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要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反馈意见或提出司法建议,提高对外政策绩效。

四、对标“在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上走在前列”新使命,依法保障我省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

13. 加大产权保护力度,依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产权保护和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各项要求,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自主经营权和公民财产权,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更好发挥法治在稳定预期、激励创新方面的重要功能。要充分考虑我省民营经济发达的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防刑事司法介入经济纠纷。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纠纷案件,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预防错案冤案发生。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不轻易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不轻易中断企业的资金往来,不扩大对企业声誉的影响,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14. 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做好与我省商事制度改革的相互衔接,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效力,强化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妥善处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案件,规制各类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形成更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营商氛围。推进浙江特色的简易破产、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建设,加快“僵尸企业”处置出清,坚决打破拖累转型升级的“坛坛罐罐”。完善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审批行为,打破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推动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

15. 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强对技术孵化转移、数字经济“一号工程”、重点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等建设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积极破解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周期长、举证难、损害赔偿低等瓶颈。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曝光和披露力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恶意侵权人信息公布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让权利人得到充分救济。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发挥好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宁波知识产权法庭以点带面作用,探索建立技术专家咨询制度、技术专家会议制度、专家陪审员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技术案件审理水平。要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健全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衔接机制,推广宁波、温州和义乌等地知识产权保护第三方平台建设经验,为纠纷解决提供快速通道。

16. 牢固树立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推进全面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严格遵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适用条件和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要在充分考虑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和职工就业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对符合产业发展前景、企业信誉较好、有挽救可能的企业,能够采取“活封”“活扣”放水养鱼的,尽量不“死封”“死扣”雪上加霜;能够采取分期偿债、收入抵债的,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能够保存企业实体促使恢复生机的,尽量不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能够通过重组重整使企业起死回生的,尽量不宣告其破产,努力实现多方共赢。同时,要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和取回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推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信用保障。

五、强化组织保障,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我省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17.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法院要加强对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司法保障工作的领导,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根据需要成立领导小组,对接上级法院和当地党委对外开放领导机制,部署和协调本院和辖区内法院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司法保障工作,及时反映问题和总结经验。省高院民四庭承担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等与构建全面开放型经济密切相关的商事案件的审判和监督指导工作。

18. 深入实施审判精品战略。要精细化审理涉及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创新、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新类型疑难案件,注重对精品案件的宣传与总结,强化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要着力培养一批、稳定一批既熟悉中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又掌握国际经贸航运知识,并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较高外语水平的复合型专家型法律人才,努力建设一支审判业务精、综合能力强、作风素质硬、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法官队伍,切实提升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19. 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高度重视涉外案件审判流程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建好用好舟山中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和宁波海事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法庭英文网站,开展好“知识产权宣传周”、邀请外国驻华机构代表和境内外媒体列席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发布审判白皮书等活动,向国际社会提供及时、全面、详实的法治信息。要创新新闻宣传形式,借助国际上有影响力、有传播力的媒体及时准确地传递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信息,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示我省现代司法文明。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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