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2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律师对检察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浙检发研字〔2019〕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近期,省院、省律协共同召开了 “检律互动•共话2019” 座谈会,贾宇检察长听取了律师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院党组的决定,现将律师代表在座谈会上的意见和建议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院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力度。特别是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以来,涉黑涉恶案件的会见权问题比较突出,一些看守所以案件涉黑涉恶为由不批准会见,希望检察机关的驻所检察部门能够在这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二)加强听取律师意见工作。将审查起诉环节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化,明确怎样听取、怎样反馈,以避免目前存在的听取律师意见形式化、对律师意见重视不足等问题。此外,建议对律师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执业权利保障问题予以重视,保障这部分律师的阅卷权、提出意见权等。

(三)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标准。结合司法实际进一步细化取保候审中“社会危险性”的适用标准,以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

(四)在办案中要准确把握刑事法律政策适用。加大P2P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工作力度,特别是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同时,目前一些P2P案件的处理可能存在打击面过宽的问题,希望检察机关予以关注。 此外,当前在扫黑除恶中存在对一些小的犯罪团伙也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等定性拔高的情形,希望检察机关在法律政策把握上能更加准确、适当宽缓。

(五)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师在公益诉讼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特别是执行监督方面的合作。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获取案源以及探讨民行案件抗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等。同时,建议检察机关抓一些典型案例监督树立检察权威。

(六)探索开展检律互评工作。借鉴省法院和省律协在温州开展法官和律师互评工作的经验,探索开展检察官和律师互评, 以进一步推动庭审实质化、规范化,提升检律双方业务水平。

(七)加强检律巡查工作力度。适当提高检律巡查工作开展的频率,如可以每季度开展一次巡查。

(八)建立更加顺畅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一些政策性意见、 内部规范性文件、信息简报等可以提供给律师协会,便于律师进一步了解检察工作,也便于律师开展工作。

(九)建立常态化、机制化的检律沟通交流机制。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每年定期邀请律师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也可以不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研讨双方共同关注的法律问题,解决双方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共同研究涉及检律双方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实践探索问题。

(十)搭建业务交流平台。目前,我省已建立了 “控辩大课堂” “控辩对抗赛”和“检律巡查机制”等平台,在促进检律业务交流,提升业务水平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今后要继续用好做优这些平台,适当提高各项活动的开展频率,更好地发挥上述平台在促进法律理念融合和业务知识结构互补方面的作用。

(十一)促进业务学习资源共享。对于省院举办的“浙检大讲堂”等业务学习活动以及各级院举办的各类业务学习活动,只要不涉及保密,场地条件允许的,可以把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当地律协,邀请律师到检察机关共同学习和交流。

二、落实律师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检察官和律师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都承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全省检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从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刻认识律师队伍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正确认识检律关系,牵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检律关系良性互动。各级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贯彻省院部署和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做好安排部署、细化工作举措、抓好督促落实。

(二)提升工作实效。全省检察机关要以上述十一个意见建议为主要着力点,进一步查找本院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方面存在的不足,通过建立机制、搭建平台、丰富形式等方式进一步拓展工作领域,完善工作层次,提升工作水平。 工作基础较好的检察院可以大胆创新,因地制宜探索工作开展形式,提供更多的经验和做法,供全省学习借鉴。

(三)加强督促指导。省、市院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对下级院的指导和监督,全面掌握情况。要定期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推进情况和实际效果,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下级院先进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推广,促进工作整体水平提升。根据省院党组的决定,各市院要定期汇总落实情况上报省院,今年3月底,省院将对全省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具体通知另行下发。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3日

抄送:

最高人民检察院;

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副巡视员,派驻纪检监察组, 机关各内设机构。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9年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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