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7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报告。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绍兴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刑事案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为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危险驾驶犯罪的规定,依法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绍兴市公安局于2011622日召开会议,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纪要如下:
  一、危险驾驶案件的立案
  凡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80mg /100ml)的,均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对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存有异议,一律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要求抽取血样,并及时送有关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二、关于刑事强制措施和办案期限
  (一)对被查获的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1.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在查获现场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
  3.有串供、逃跑等有碍侦查工作情形的;
  4.其他不采取刑事拘留可能会影响案件办理的。
  (二)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适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绍兴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认罪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试行)》。公安机关应当在立案后3日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应当在3日内提起公诉。
  (三)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承办单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逃避刑事追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三、危险驾驶机动车案件的证据
  在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三)犯罪嫌疑人血液提取登记表;
  (四)现场查获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情况说明;
  (五)犯罪嫌疑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视听资料;
  (六)证实犯罪嫌疑人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
  (七)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八)其它证明。
  四、其他有关情形的认定
  (一)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超过醉酒标准的犯罪嫌疑人,乘机脱逃,造成无法及时抽取其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可按照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的结果予以认定。
  (二)犯罪嫌疑人为达到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在被查获后当场饮酒的,可按检测时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结果结合其他证据,依法予以认定。
  五、危险驾驶机动车的定罪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均应以危险驾驶罪处罚。
  危险驾驶机动车同时有殴打、辱骂执法人员和冲卡等妨碍公务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危险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或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择一重罪原则处理。
  六、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危险驾驶罪在拘役二至三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根据被告人醉酒程度、犯罪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赔偿情况、违法驾驶记录等情节综合确定基准刑。
  七、施行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纪要与司法解释或上级机关指导意见不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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