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指导、浙江高院 2013042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13年4月27日 投稿邮箱pelu@qq.com 发表回复 热度2,873 ℃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您可能感兴趣的: 20130427浙江省高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2013071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确定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2012091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部分罪名数额或情节认定标准的通知》 2011070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