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0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和《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纪要》)的规定,能够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仅为两类,一是公司的债权人,二是公司股东。税务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公司职工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的,可不予受理。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该企业,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有较浓的政策因素,司法实践中,涉及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一些纠纷可以参照《公司法》的规定,但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质上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范畴,而且清算属于意在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的重大事项,加之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结构、运行模式等均不同于公司,故对申请强制清算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案件原则上不宜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受理。

三、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销,但未经实质清算,债权人可否提起公司强制清算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履行清算义务是公司股东负有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经实质清算而注销公司,属于违法行为。但因公司注销意味着公司主体法人人格和公司生命体在法律上的彻底终止,且公司系经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故债权人不能提起公司强制清算诉讼。公司股东的该行为若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通过追究公司股东的侵权责任等形式另行处理。

四、债权人对2005年《公司法》修订前已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一直未注销的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1993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仅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组织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只是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性规定,根据该条受理对之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不妥当。

五、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清算时未预交申请费,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未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根据《清算纪要》相关规定,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这意味着清算费用不采取预收方式。因此,申请人申请立案时,人民法院不应预收申请费。

六、股东申请人民法院对所在公司强制清算,其他股东下落不明的,是否应公告通知参加听证?

公司股东属于公司的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受理清算与否及清算结果如何与其息息相关,如不通知其参与,可能对其实体权益造成影响。《清算纪要》规定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而申请参加听证的逻辑前提是知晓听证这一事项,故人民法院应公告通知下落不明的股东参加听证。

七、清算组成员如何确定?

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依照《清算纪要》第22条,清算组成员可以从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入选《浙江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代理人从事相关清算事务,代理费用由聘请人自行负担。选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按照《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指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为保证强制清算的顺利进行,除由上述社会中介机构独立组成清算组以外,其他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的单数。

八、中介机构的报酬如何确定?强制清算中产生的鉴定、评估等费用应由何方承担?

中介机构的报酬及支付方式由中介机构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报酬规定》)确定。如被申请人暂时不具备先行支付的条件,因强制清算程序启动的前提是被申请人财产尚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人民法院可确定中介机构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的,应予准许。在确定报酬方案时,人民法院还可根据被申请人和中介机构的实际情况,对鉴定、评估及合理的清算开支等费用的承担问题予以明确。被申请人对中介机构的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中介机构与被申请人的意见。

九、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且已收取报酬,申请人撤回清算申请的,中介机构收取的报酬如何处理?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清算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有权确定和调整中介机构的报酬。申请人撤回清算申请的,可参照《报酬规定》第九条,综合考虑清算案件的复杂性,中介机构的勤勉程度、为清算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公司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物价水平以及其他影响中介机构报酬的情况,确定中介机构的报酬。多收取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中介机构退回。因中介机构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清算的,中介机构的报酬也应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十、债权人或者股东提起公司清算申请后,被申请人未提供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应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强制清算申请均应立案受理。自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的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至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被申请人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应承担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交出应交接的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因缺少主要财产、账册、文书,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按照《清算纪要》第28条、29条处理,即: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债权人可以另行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十一、清算组就公司的债权向债务人核实,债务人对债务数额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清算时,债务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务有异议的,也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如债务人与清算组就债务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清算组负责人应代表公司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清算纪要》第31条的规定确定审理的法院、审判庭或仲裁机构。

十二、清算中发现被申请人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侵占了被申请人财产,应如何处理?清算组是否可在清算案件中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该股东或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财产?

清算组经核实后可要求被申请人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返还财产。不予返还的,不能在本案中申请人民法院保全,须另行起诉解决。公司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十三、公司自行清算存在侵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情形,债权人或股东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后,是否可先向各股东追回已经分配的剩余财产?

公司自行清算及向各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故不能先向各股东追回已经分配的剩余财产,只能通过各股东自行返还或另行提起诉讼的形式处理。

十四、清算组确定债务清偿方案时,被申请人的部分股东下落不明,导致固定资产难以处置,是否应予公告?

根据《清算纪要》的规定,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即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故只要不损害下落不明的股东的利益,可以不经公告。

十五、清算组对部分清算事务难以作出决定,请求人民法院决定时,应如何把握?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纠纷的理论前提是公司资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故在这种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介入的程度相对于破产清算而言较为有限。对依照规定应由清算组决定的事宜,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宜介入,但必要时可予指导、协助。

十六、公司帐面资不抵债,可能需要进入破产程序,但也有可能是股东抽逃出资或转移财产导致,是否需要进一步查证后分类处理?

应由清算组作出认定。如系股东抽逃出资或转移财产导致,且无法协商解决的,清算组负责人应代表清算中公司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确已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可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如果不能形成债务清偿方案,人民法院应告知清算组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程序同时裁定终结。有关债权人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Print Friendly, PDF & Email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