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9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公民旁听庭审制度的若干规定》

本院各部门:
  现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公民旁听庭审制度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院审管办联系。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7月9日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公民旁听庭审制度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畅通公民旁听渠道,保障公民旁听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凡是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一律允许公民旁听庭审。
  第二条  拓宽信息发布和提示渠道,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分别在本院公告栏、官方网站、微博和微信平台对外发布开庭公告,为公民旁听提供便利。
  第三条  开庭公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法庭旁听席位数。对庭审活动进行直播或录播的,同时公告播出的方式和时间。
  第四条 对旁听公民除进行必要的身份查验和安全检查外,不得设置旁听限制,但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一)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五条  对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安排适当的审判场所,尽可能满足公民旁听要求。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需控制旁听人数的,由本院发放《旁听证》,旁听公民凭证入庭。
  第六条  旁听公民入庭前,应当服从法院安检,交验公民身份证件,并按要求寄存个人物品。
  第七条  旁听公民必须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八条 公民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违反法庭纪律的,本院可以依法予以警告、训诫或采取强制措施。
  第九条  旁听公民可在庭审结束后向法庭书记员领取《旁听意见征询表》,提出对庭审活动及法院其他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填写完毕后投入审判大楼一楼的旁听意见箱。
  第十条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院廉政监督员旁听庭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院廉政监督员主动提出旁听庭审要求的,应当积极协调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持代表证或委员证,自行前来法院旁听庭审的,应当准予旁听,不得拒绝或设置障碍。
  第十二条  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允许新闻媒体旁听。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媒体席,经本院许可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第十三条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为具体办理公民旁听工作的牵头部门,并负责收集、整理和吸纳公民对庭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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